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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历经20多年的历史,我国法学界从传统司法制度的历史流变到现代司法制度的渊源发展,从世界各国各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比较到各种研究法学方法的交替运用,对我国如何深入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的研究,出版和发表了大量的专著和论文。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已经面世的专著和论文里没有对司法基础理论有所提及。关于司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是一个无法回避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而以一定范围或阶段的司法实践为对象,揭示基本规律以及特有机制,并因此对具体司法活动发挥指导作用的司法基础理论作为学科建设的司法学则是满足时代需求的、必然的学科建设取向。司法学通过提炼、分析和阐释涉及司法实践的法理学问题,提供相对合理的抽象理论模式以解释司法领域的现实问题,建立了法理与司法的链接,促进了法理与司法的互动。 本论文由4章主体内容和结束语构成。 第一章导言,基于社会变迁为背景下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发展路径和实践运作轨迹,寻求司法基础理论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环境和理论领地所给予的研究范式支撑,从而得出司法基础理论不应该成为一个被忽视的理论研究领地,恰恰相反,应该成为我们当前迫在眉睫的日程,而且成为法学理论基础学科建设的必然趋向。 第二章为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条件和基础,文章通过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现状分析和对当代司法实践需要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理论需求解剖,充分论证了研究司法基础理论的必要性、可能性、紧迫性和科学性,并对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科体系自身的独立价值以及基于学科群的凸显地位一并给予解读,肯认了司法基础理论研究对象的坚固性、研究层次的独立性、研究方法的包容性、研究指向的确定性以及该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共性并存关系。 第三章为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容和结构,文章以司法概念的诠释为原点,通过对司法内在逻辑的演绎思辨和司法外在表象的归纳整合论证了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内容体系以及内容之间的结构分成和层次关系,提出司法基础理论研究应该涵摄司法本体论、司法认识论、司法过程与程序论、司法方法与司法技术论、司法效果与环境论等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