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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通说认为,该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该制度旨在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解决财产善意占有后的权利归属问题。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交易越来越频繁,人们也越来越关注交易的安全,该制度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促进物的价值的有效利用方面愈加显示出了其重要性。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实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不过,遗憾的是,对于赃物能否适用该制度这个极为敏感的问题《物权法》却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赃物”只是由于其来源不正,而具有了“赃”的性质,与一般商品并无本质的差别。交易者依据占有的公示公信力而进行交易,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如果完全否认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能会致使善意第三人“财物两空”,危害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本文拟从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对赃物相关概念的阐述,并结合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立法例,对我国应承认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理由进行全面的论述,从而构建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历史沿革和理论依据的分析,指出善意取得制度是由于商业的发达和商品交易的增多,为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次,界定赃物的范围、确定其性质并考察域外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例。何为赃物以及赃物的属性是确定赃物能否善意取得的两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民法上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赃物,应当限于通过抢劫、盗窃、诈骗、侵占等违背原权利人真实意愿的方式取得的财物。从民法视野下的市场流通意义上考察,赃物和普通物品具有相同的属性和功能。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善意取得,国外目前有四种立法例,即完全否定适用、排除性否定适用、排除性肯定适用和完全肯定适用。第三章,我国赃物善意取得之必要性。首先对目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反对赃物善意取得的意见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不合理之处,说明其虽有支持性理由,但都不充分,在实践中难以立足。其次,论述了赃物善意取得的正当性依据,指出赃物善意取得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也符合私法本位的社会要求,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第四章,在综合考虑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域外的立法例和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完善我国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具体而言,赃物中的动产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动产则不适用,同时指明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无需设立回复请求权。最后,笔者大胆假设了我国未来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