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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一直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前进的过程中,及至宋朝,证据制度进入发达阶段,尤其是刑事证据制度,在宋朝步入鼎盛。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发达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积极的条件,更为解决当时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从宋朝如何处理证据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这一角度为切入点来对当时的刑事证据制度进行研究。文章由导论和正文两部分构成。导论部分阐述了选择宋代刑事证据制度进行研究的理由,分析了本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正文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证据主观性与客观性的一般分析。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出来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最重要的属性就是客观性,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假设缺乏这个属性,证据便不再是司法意义上的证据。证据也具有另外一个属性,即主观性,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既对立又统一,两者并不全然互相矛盾。我们既要在两者相对立的背景下理解,又要在两者相统一的背景下进行理解,只有兼而有之,才能真正揭示出证据所具备的功能。第二个部分是宋代之前证据制度的演进,主要介绍了先秦时期证据制度的萌芽、秦汉时期刑事证据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唐代刑事证据制度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综合的发展趋势,主要目的是梳理出一个随着时代的更迭和历史的演进,刑事证据制度主观性与客观性趋于理顺的发展脉络。第三部分是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具体展现。宋代刑事证据通过司法人员对司法实践经验不断总结,法律智慧和司法技术的不断丰富与发展,宋代在刑事证据的认定和采信等关键环节,将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有机统一起来,充分认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完善各种证据材料的认定,创新和发展新的证据制度,使得宋代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得到明显加强,这突出表现在:第一,物证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口供至上”的观念逐渐被打破;第二,据众证定罪;第三,质证严谨;第四,勘验技术更加发达。这种刑事证据制度对于正确裁判案件,及时有效稳定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的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突出表现为将证据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有机统一起来,比如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对于口供这一“证据之王”有了新的认识,不能偏信口供,而必须借助口供之外的其他扎实的证据来查清案情;再比如,宋代对勘验结论的重视程度和勘验经验的不断总结,使得勘验技术极大提高,而且在很多刑事案件的破案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人员在证据的采集和适用等环节,从司法公正出发,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对证据进行证据采信和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证据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有机统一。没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努力,证据的客观性难以保证。第四部分主要是分析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确立的条件。通过对宋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的研究来发现它们与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确立的关系;另外对证据重要性和客观性认识的不断深入和法律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也是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确立的一个重要条件。第五部分主要从当时的实践效果和对后世的启示这两个方面来阐述宋代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对当时来说,宋代刑事证据制度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解决社会矛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我们当今社会的启示就是在司法断案中一定要处理好证据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通过正确发挥司法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来加强证据的客观性,在此基础上依法正确裁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