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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文性这一概念是由法国符号学家Kristewa基于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和巴赫金的对话主义提出,认为任何文本都是对其它文本的吸收和转化。本文采用的分析模式融合了Fairclough与Mason&Hatim的互文性语篇分析框架,主要从显著互文性和构成互文性对口头辩论文本进行研究。显著互文指文本中比较清晰的语言互文特征,主要有参照、陈词滥调、引用和自我引用、套语、习语和成语;构成互文性侧重文本间或文本内的互文联系,分别是语类互文性、主题互文性、结构互文性和功能互文性。这两类互文性构成了文本最基本的相互关系,将历史的、混乱的文本进行吸收和转化,为新的文本所用。文本间的互文性是本研究的基础所在。本文采用互文性理论对口头辩论语言进行分析,旨在找出其中的互文特征及语言的互文联系,并从权力控制角度挖掘其社会关系的体现,主要解决如下三个研究问题:(1)律师和法官在口头辩论中如何选择互文策略来达到辩论目的?(2)口头辩论中的互文策略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3)上诉法庭中法官与律师的社会权力关系如何?本文选取了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中进行的20场口头辩论作为语料进行分析,研究互文手段在口头辩论语体中的应用,并取得以下发现:分析结果表明口头辩论文本中含有大量互文资源,它们之间相映射,互为补充,共同体现了口头辩论的功能及目的,即完整的呈现当事人双方的证据(法理或事实)并使自己的证据让人信服,推进审理进程的顺利进行。第一,在具体互文手段的选择中,律师和法官呈现各自的倾向性。在显著互文性方面,参照、陈词滥调和引用三种互文手段应用的较多,也比较容易确认。其中参照和引用分别是律师和法官常用的互文手段,体现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套语在口头辩论中用来表现某一个在社会关系中大众普遍接受、理所当然的想法或事实。因法律语言的特殊性,习语和成语在口头辩论中应用较少。构成互文性在口头辩论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其中语类互文性和结构互文性沿袭了口头辩论的既有特征,明显的对话性和典型的句法特征。功能互文性方面,口头辩论旨在呈现论证过程和事实证据并使人信服。在主题互文性中,又借鉴了其他领域的相关文本,如商业、劳工、犯罪等。第二,法官和律师对互文手段的选择也体现了法官(代表美国最高法院)行驶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律师对争取自身权力的反动,这种社会关系体现了口头辩论作为国家法律武器的至高权力以及其维护正当权益的权威性。综上,口头辩论中的互文性分析体现了文本的相互联系以及语体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本研究验证了互文性理论在语言学研究中的可操作性,在丰富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同时,希望能给非法律人士旁听口头辩论时提供建议,更好地理解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