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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诉讼是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并抽象概括出来的一类特殊案件。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各国关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审判实践日益增多,对于不当出生相关问题的讨论也日益激烈。目前我国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与此相关的案件,但是国内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却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相关的研究成果只是对国外有关判例的翻译和介绍,并没有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然而,这类案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生育权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也关系到医疗机构本身的发展,所以正确处理此类问题对于稳定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意义重大。不当出生是指因医生的产前诊断过失而没有诊断出胎儿的潜在出生缺陷或者虽诊断出却未将情况及时告知孩子父母,导致残障孩子出生,孩子父母作为原告对医疗机构提起的索赔诉讼。不当出生案件从其产生之初,就面临着极大的争议,其中主要涉及到生命价值与赔偿正义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笔者认为承认不当出生之诉并未否认残障孩子的生命价值,支持孩子父母的赔偿请求反而是一种对孩子人格的尊重与保护。关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主要有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方式。比较这两种方式,笔者认为,运用侵权法处理不当出生案件,可以更好地保护孩子父母的权益。本文界定了不当出生的范围,分析了不当出生与不当生命、不当怀孕及医疗事故的联系和区别,并从医生违反注意义务、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四个方面分析了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指出不当出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当出生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同时,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指特殊抚养费用的赔偿,法官不应支持一般抚养费用的赔偿,因为父母抚养子女是其天然的责任,不可以因为他人的过失而将其固有责任转嫁给他人,这对于他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对于孩子来说更是不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