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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包含相互处分的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我国学理和司法审判界认为,共同遗嘱可以做如下区分:第一种是相互遗嘱,第二种是关联遗嘱,第三种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共同遗嘱。在关联遗嘱中,立遗嘱人只约定了双方都死亡后,遗产如何处分的问题,并没有约定一方死亡后,死亡一方配偶的遗产如何处分的问题,此时需要通过解释以释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被继承人意思和遗嘱表达有偏差时,可通过补充解释来填补死因处分的漏洞,结合立遗嘱人订立第二类和第三类共同遗嘱的目的普遍是保障生存一方配偶的居住权和对死亡一方配偶的遗产的用益权,以及我国关于父母一方死亡后暂不分割和执行属于死亡一方配偶部分的财产,通常是在生存一方配偶也死亡后才进行遗产分割的司法实践和生活惯例,可以将关联遗嘱做如下解释:生存一方配偶先继承死亡一方配偶的遗产,继承后生存方配偶享有所有权,生存一方配偶死亡后,双方所有的遗产再由最终受益人继承,归最终受益人所有。故可以把上述关联遗嘱解释为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遗嘱,则共同遗嘱当区分为两类,即相互遗嘱和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遗嘱。域外承认共同遗嘱的国家对共同遗嘱的分类主要为两类:相互遗嘱和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遗嘱。共同遗嘱的最大特征是关联性处分的相互依赖性,即配偶一方系因对方依特定方式设立遗嘱,才做出自己的终意处分。由于我国立法尚未做出对共同遗嘱的明文法律规定,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对于共同遗嘱的设立、认定、纠纷解决等出现较大差异,给共同遗嘱问题的法律适用造成困境。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点:共同遗嘱的生效;共同遗嘱人中相互处分的约束效力。首先,本文对共同遗嘱进行基本界定,即学理上的共同遗嘱的概念、分类、特征进行解释分析,对比共同遗嘱与相似概念的区别。其次,对共同遗嘱在司法实务中的判例进行分析梳理,总结审判问题,在现有民法原理的指导下,不脱离我国现有《继承法》体系和框架,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厘清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共同遗嘱问题的障碍。最后,结合共同遗嘱纠纷在现有法律体系内的遭遇的法理障碍和解决困境,国内学者和司法实务对共同遗嘱问题的不同声音,以及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且越发普遍,阐述共同遗嘱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并结合域外立法,主要是德国立法,研究共同遗嘱在国外立法例中的规定,尤其重点探析德国继承法中对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共同遗嘱的撤回、共同遗嘱的撤销三个方面,也从这三个方面对我国构想共同遗嘱制度提出初步想法,希望对解决共同遗嘱问题提供参考并有所帮助,以达定纷止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