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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作为全球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为维护生态平衡与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我国湿地资源丰富,湿地覆盖面积广,但是在湿地资源的开发中未能对湿地资源给与相应的保护,湿地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首次引入“生态补偿制度”,与此同时,各地方法规也十分重视对湿地资源的保护,纷纷出台“湿地环境保护法规”。但是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依然面临这一系列的问题。因而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在研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基本内涵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国内的法律规定,接着对法律规定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结合域外经验,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提供可借鉴素材。最后对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规制提出了建议。本文引言部分对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现状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本文由以下五个章节组成:第一部分,重点介绍湿地的概念、湿地生态补偿基本内涵以及法学理论基础,介绍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补偿主体、补偿受体以及补偿的客体。理论方面研究“破坏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为以后章节的内容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介绍关于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法规。介绍《湿地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宪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对“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意义,《中国湿地保护计划》、《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对湿地生态补偿的原则性规定,重点介绍我国部分省市地区对当地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法规规定,并总结地方法规中存在的共性。以及湿地生态补偿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实践性问题。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中缺乏全国统一立法的规定、制度建设缺少法律细节性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偏差等问题。而在法律实践中,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被忽视、补偿标准的缺乏、补偿方式的单一、管理部分权责的混乱等现象存在,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我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形成本文研究的问题基础。第四部分,域外经验的介绍,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各种制度,对其特点以及共性做出分析,对其中国法律适用性做出分析,为下文第三方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议的提出提供经验基础。第五部分,针对中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问题,以及对域外先进国家经验的借鉴,笔者建议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应当完善立法技术,做好湿地生态补偿的立法模式选择,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湿地生态补偿价值计量标准,三是多样化湿地生态补偿的方式,四是协调好各部分的职责,加大对湿地生态环境的监管。这些内容构成完整的对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制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