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完结,以货物的交付与受领为终点。货物最终能交付至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手中,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目的。因此,货物的交付与受领不仅预示着承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义务的完成,也能使货方最终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但随着进出口政策与国际贸易领域的变化,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收货人未及时受领货物,或无收货人主张受领货物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货物退运纠纷等与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相关的案件日趋增多。货物长期堆存在目的港,不仅使承运人无法享受解除运输合同项下交付义务的利益,还产生大量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例如集装箱滞期费、码头堆存费、保管费用,由此给承运人带来了巨大的额外风险与不利益。在海事司法审判实践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由众多因素构成,且引发诸多法律问题。理论与实务中对如何认定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如何认定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性质存在争议。此外,收货人是否负有受领义务、托运人在提单转让情形下是否应当承担无人提货责任颇具争议。提单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并存时,如何认定运输合同相关方权利义务关系到如何顺利解决目的港无人提货纠纷。探讨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的产生和责任主体被提上议程。本文旨在通过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的产生、责任主体的分析,同时结合中英美三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以及《鹿特丹规则》提供的新思路,试图归纳出确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主体、承运人的救济等问题的路径,为探讨我国《海商法》下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界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责任的内涵、产生原因以及在中国的司法实践,通过司法审判视角归纳出我国司法裁判中集中体现的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第二章主要探讨提单转让对判断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的影响,其中包括对承运人诉权的影响,通过分析提单转让后的诉权以及享有诉权的主体,辨析提单合同与运输合同并存时,运输合同责任是否随提单移转以赋予承运人享有目的港无人提货后的诉权。第三章主要分析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类型。依据国内法与国际航运立法判断托运人、收货人作为责任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介绍提单条款中的“货方条款”以及其在中、英、美等国的适用,分析“货方条款”对确定无人提货责任主体的效力问题。第四章从承运人的照管义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角度出发,分析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形下能援引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