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长期以来一直是伦理学和法学的核心概念。二者的内涵、外延也是各个时代思想家争论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西方学界对道德义务的关注始于古希腊时代,思想家们对道德义务本质的理解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认知历程。但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思想家们尚未提出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直到近代,霍布斯首先将义务与法律权利联系起来,法律义务作为一个独立范畴的地位才开始逐步确立。在中国古代,“礼”和“义”是规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尚没有伦理学和法学意义上的义务概念;近代“西学东渐”之后,现代意义的义务思想才开始在中国传播。本人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的研究方法。通过对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追踪,分别对二者的内涵、特点、功能、履行方式等问题做了较为系统地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本人对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各自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互补的途径进行了深入地探讨。本人认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概念界定的“落脚点”或中心词是“行为”;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一致的作用方向及类似的要求和禁止规范,决定了二者在功能发挥上存在着共同点;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在概念表述、制定主体、维护机制、作用领域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属性,决定了二者在功能发挥上各有侧重。本人强调,面对纷繁复杂、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具有优势互补的特征。就道德义务而言,其功能的发挥具有对利益冲突的积极预防、低成本运行、宽领域调整的优势,同时也表现出弱强制性、多元化倾向、弱匹配性的局限;就法律义务而言,其功能发挥具有强制的权威性、界定清晰、直接禁恶的优势,但也表现出主观客观化难、运行与维护成本高、调整领域的有限性的局限。本人认为,道德义务是法律义务的基础,法律义务是道德义务的保障。由于二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如果把这二者混在一起,就会德法不明。在实践中,通过对二者的清晰认识,可以建立起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良性互动,通过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最佳配置引导社会沿着价值理想的预定轨迹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