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贿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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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一直是中国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反腐工作古已有之,国内国外都足关注度极高的一项工作。查处受贿犯罪足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开国以来,中国对受贿罪的立法几经修改。但随着中国反腐倡廉工作形势逐年严峻,反腐斗争的不断深入,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措施不断加强,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更隐蔽多样,常打着合法的市场交易的旗号进行非法的受贿行为。
  新型受贿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源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交易型受贿等十个种类的问题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这类受贿犯罪是在传统受贿犯罪的基础上,让受贿手段更复杂隐蔽,但形式的变化并小影响其权钱交易的实质。
  本文旨在对新型受贿犯罪的类型进行相关分析,第一部分将对新型受贿犯罪的内涵等做整体的概述,第二部分会针对不同形式的几种主要类型的新型受贿犯罪进行辨析。其中包括对交易型受贿的犯罪对象、犯罪方式、犯罪主体等特征多元化分析,并结合现今立法现状阐述其入罪的必然性;收受干股类受贿是对收受干股的数额如何认定,细化到收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干股的不同进行论述;合作投资型受贿则是从其几种类型着手,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委托理财型受贿则是就其罪与非罪进行辨析;特定关系人受贿首先先明确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再阐述了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情况;收受贿赂又退回的受贿情况则重点阐述了“及时”认定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将就一些并没有被列入立法范畴或没有明确界定需待完善的司法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包括以借为名实则收受贿赂的行为的类型分析和入罪可能;“性贿赂”案件频发,其特征和入罪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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