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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广大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劲头十分显眼,发展的同时相伴产生了一系列此类的纠纷。这些案件小到千元,大到上亿,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分析,很大一部分纠纷源起商业银行理财销售人员告知义务履行不当,包括对于重要信息的主观过滤,故意误导金融消费者承诺不合理的事项,又或是将风险评级较高的产品向不合适的购买者销售,使金融消费者在失去理性判断的前提下,做出非理性的投资决策。此类纠纷产生的外部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明晰,对于个人理财产品性质没有准确界定,使法官在判断时缺乏基础的定性,加之监管部门监管不足,监管队伍专业性水平欠佳和商业银行内部与薪金制度绑定的不合理的销售制度和不完整的合规体系,而内部原因在主要在于金融消费者自身风险意识欠缺和弱势的交易地位,交易信息的弱势地位让他们很难在和商业银行的交锋中占据主导,因此在诸多类似的理财纠纷中很难胜诉。基于上述诸多理由,加之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迫切性,研究如何更好地规范商业银行理财销售中的告知义务已然迫在眉睫。商业银行理财告知义务要求商业银行的理财销售人员及时、准确、客观的告知客户所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这不仅仅是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原则落实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要求,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补足其弱势地位,促进商业银行自身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旦出现商业银行告知义务履行不足而导致的金融纠纷,都会极大程度会影响整个金融消费者群体对个人理财产品乃至整个商业银行体系产生怀疑,资本市场的失衡将会减损对整个金融市场的信心,而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于今天的市场经济而言可以说是严重的,甚至是致命的。因此,若想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办过程中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敦促其履行自身的告知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从现有法律体系入手,明晰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适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要明确监管部门的法律职责,适当引入第三方考核机制,加强和完善银保监会的统一管理,最大限度避免监管盲区。当然也要从商业银行自身入手改进其内部考核的体制机制,实施理财销售的全过程监管,对于销售过程实行双录。只有不断完善商业银行告知义务的履行,提高金融消费者作为信息弱势群体的地位,才能使金融公平成为金融市场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