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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亦然呈现着持续发展的趋势。在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随着金融市场上融资难度的增加,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存在的资金流问题不断显现。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经过连续不断地探索,在民间借贷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了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方式,其表现为:持有不动产物权的公司通过向自然人主体借款的方式,达成民间借贷协议;另一方面,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会签订第二份协议:房屋买卖协议,在买卖协议或借款协议中以条款的方式,约定了类似“若债权到期后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全部债务的清偿,则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以消灭双方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担保条款。司法实务中,由于企业与自然人之间交易目的与方式的不同,而显现出不同的外在形式。较为常见的情形为,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债权协议后,立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所有权移转,以预先固定不动产物权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则作为担保物的房屋归属于债权人所有。而另一种较为少见的情形是,当事人双方完成上述债权协议后,由于主客观等原因,并未及时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是约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债务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过户之义务,双方往往会办理预告登记或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这两种情况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完成民间借贷,与自然人约定的以房抵债情形,第一种情况即为前段时间学界讨论热烈的不动产让与担保之表征,此情形已由最高院《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后称《九民纪要》)进行了详尽的讨论与阐述,理论架构已日趋成熟,而第二种情况则是最近实务界与理论界多有触及的“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表现形式,本文针对第二种情况进行讨论。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通过揭示本文的选题背景,明确买卖型担保法律问题的研究意义、剖析本文论述焦点的研究现状及分类叙述笔者的研究方法,解释与阐述本文的基本研究要素,构建读者基本的阅读认知。第二部分是对“买卖型担保”一般理论的释明,对买卖型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产生方式进行列举与讨论。第三部分是对“买卖型担保”现有的一些解释理论进行分析。通过对既有理论的分析,检视既有理论在论证中的不足,论证既有理论之否定。第四部分是论证“泛不动产抵押”解释路径的成立。分别从买卖型担保的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两个方面,剖析买卖型担保的法律要素,分析和对比买卖型担保与不动产抵押的相似与不同,对买卖型担保进行归类论证。第五部分是提出“买卖型担保”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通过论述买卖型担保制度构建之必要性着手,从适用范围、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及公示制度的建立,此三个方面进行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