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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黑社会性质犯罪在近年来的不断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问题已成为困扰当今世界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意从准确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特征入手,深入分析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司法认定问题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分类,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形成对本罪的深入认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通过对国内外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的表述和主要内容的简要列举,对比各种概念和观点之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特征时,笔者认为除了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之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具有趋利特征,其追逐的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之后,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第二部分论述了成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本罪的直接客体究竟是哪一种社会秩序,笔者对学界的主要观点作了初步介绍和探讨;在客观方面,由于本罪涉及的行为有组织、领导和参加三种行为,因此文中对三种行为分类进行了讨论;本罪的主体在刑法的设置上采用的是一般主体,对特殊主体如单位、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能作为本罪的主体没有说明,本文主要围绕这两个特殊主体提出了笔者的看法;本罪的罪过形式在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只可能存在直接故意一种罪过形式,对此种观点笔者带有疑问,文中就间接故意能否成立作出了解释,对实施犯罪活动是否是本罪的犯罪目的、成立本罪是否以违法性认识为必要条件笔者也做出了相关说明。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文章对本罪的罪与非罪的讨论主要涉及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勤杂人员的定性、对雇佣(或者借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力量的行为的定性、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等问题。除此之外,文章还对既遂标准、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渗透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渗入国家机关是一罪还是数罪以及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和一般集团犯罪的区分作了阐述。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本罪几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论述,本文从成立刑事责任的依据入手,从主观罪过构成要件和客观危害行为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对几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定给予了说明;关于本罪刑罚的主要分类以及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资格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文对其做了初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