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

来源 :安徽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vovo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99号令)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行政复议调解的前提是行政主体具有实体处分权,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改正权上。基于这种改正权而进行的行政复议调解,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必要补充,是当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构筑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的行政复议调解,缓和了行政复议当事人间的矛盾,弱化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达成调解协议,具有促进机关效能、实现公平正义以及规范和引导作用。无论是申请人、被申请人还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调解在实践中运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充分发挥了其“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优势。
  然而,由于立法上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规定不完整、不成系统,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也受到了限制。如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过简,不方便操作掌握;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过窄,很多能够调解的案件不能适用调解;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未统一,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完全是不受规则限制的;行政复议调解达成协议后,其监督救济的途径并不明确,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发展,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通过增加行政复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可以弥补法律漏洞,增强对实践的指导性;通过扩大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可以弥补范围过窄的不足;通过统一行政复议调解的操作程序,能够确保程序正义;通过明确行政复议调解的监督与救济途径,能够促进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其他文献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会议
会议
期刊
会议
会议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