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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已经50多年。在这个不算长的时期内,由于中国共产党对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对党与法的关系的不同处理,对领导权与执政权的不同定位,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制观念,采用不同的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因而对中国的法制进程和民主政治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1949年至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法制观表现为“革命法制”观。围绕“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路线,法律仅仅被当作治理的工具,有用时作参考,束缚手脚时就弃之不顾。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但主要靠政策,把群众运动作为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权与执政权的认识不清楚,导致党对国家实行直接领导。这样,群众运动、政治动员、政策决议、党治就成为治国的主要方式。法律虚无主义、法制无用论盛行。
1978年至1995年,中国共产党的法制观表现为“制约法制”观。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治国路线,进行改革开放,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强调了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特征和本质要求,从全局性、战略性的高度上肯定了法律地位的至上性。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了改革开放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理念。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观念上认识到了执政党必须受法律制约,必须带头守法。
从1996年至今,中国共产党的法制观是“依法治国”法治观。中国共产党人坚持解放思想,事实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立足法制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先进生产力服务的需要和实际,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础上,把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并在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丰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丰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丰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充分肯定了“依法治国”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等方面的重大意义;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完善了依法治国方略;遵从法律至上、权力制衡、制度约束、程序必要等现代法治的内涵,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提出了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所在;提高了对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认识,明确了依法执政的要求;提出了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把对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把健全法制提到了治理国家的主要依靠手段和基本途径的位置上,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法制观走向了新的阶段。通过研究中国共产党法制观的历史演变,从历史的角度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了解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不仅使我们能更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坚定地走向法制、建设法制;更重要的是通过研究发现在中国共产党法制观念不断转变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是怎样依照事实求是的原则,与时俱进,依照富国强民的目标,不断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正和调整治国方略的,我们国家是怎样从重人治的传统、靠政策和群众运动治理国家走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从而更加坚定我们对中国共产党的信心,对中国法制的信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