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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存在着法定犯、自然犯、行政犯、行政刑罚等概念,均指刑事不法领域的犯罪行为而言,而不包括行政不法范畴的行政罚、秩序罚与惩戒罚、执行罚在内。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差异,在理论界争议不断,从早期的质的区别说,到量的区别说,再到当代质与量的混合折衷说。 质与量的混合这种说认为,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在其核心领域部分,存在着本质的差异。但是在两者交错的边界地带仅有量的差别。在交错地带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属于立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然而立法者的自由裁量,仍然受到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两者的核心领域以及比例原则的约束。法官在考虑采取刑罚作为制裁手段的时候,仍然要兼顾法治国家使用刑罚权最后手段的正当性。 行政犯,作为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嬗变问题,在德日和英美都有着不同的内涵,然而在台湾的学说更是百家争鸣。 因此,笔者选取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辨析为硕士论文题目,从台湾法律的角度,结合德日和英美法的理论学说,综合司法判例实践,对两者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