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预算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在分税制体制下的一级与中央预算权相对独立的财政权。它是指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各部门预算单位享有的预算权。与中央预算权相同,既包括预算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也包括预算执行的监督权,它是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相关预算单位有关依法制定预算和实施预算的各项权力的统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预算权应当是一种法定权力、独立权力、实有权力。地方预算权的行使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对中央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自1994年确立地方预算以来,在促进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区域经济政策的倾斜,地方预算权的积极行使,使一些地方迅速改变了原来落后的局面,一跃成为经济发达的地区。但是,任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地方预算权的实施,依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研究地方预算权的目的,即在于完善我国地方预算权的基本理论,解决我国在地方预算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期能够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断促进我国地方预算体制的完善,使地方预算权理论、实践问题的研究都不断深入。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我国预算权一般理论的分析,主要从我国预算管理体制和预算权的内容两方面对预算权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从属概念的层面介绍了地方预算权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地方预算权的一般理论分析。主要介绍了地方预算权概念提出的背景、地方预算权的性质,以及地方预算权研究对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明确了地方预算权是地方财政权的前提,且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是地方预算权确定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方预算权的行使原则。 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地方预算现状的介绍。主要从“地方预算”的概念、预算编制模式、事权财权的配置以及地方政府债券管理体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