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公海区域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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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地区正在经历重大变化,其变化速度比世界任何其他地区都要快,这主要是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造成的。再加上新技术的发展,北极的变化使得曾经遥不可及的资源变得触手可及。现在每年夏天,商业船只都可以使用北极航线,以缩短各大洲之间的航程。这样的路线在几十年前由于冰川覆盖,是无法通行的。北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导致人们越来越担心,它们可能会达到一个临界点,在那之后它们就会崩溃。北极冰川融化造成的海平面上升只是这种关系的其中一个表现。气候变化的加速使北极事务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北极冰盖融化到创纪录的低水平,非北极国家越来越多地在北极治理和经济发展方面争夺发言权。2013年,北极理事会(Arctic Council)决定接纳6个新的非北极国家为永久观察员,这使得非北极国家在该地区的利益逐渐合法化。与南极洲统一的南极条约体系管理与国际合作不同,北极事务的法律制度是基于国际公法、国内法和“软法”(Soft Law)。这三大支柱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使北极治理呈现出多方位、高复杂性。在北冰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确定边界和法律权利与责任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框架。北极地区的行为体主导着北极地区的治理,因为非北极国家被剥夺了在北极理事会上发言和投票的权利。这些差异不仅损害了非北极国家的利益,也损害了北极理事会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要应对北极事务复杂化的挑战,必须采取更具包容性的北极治理方式。北极公海区域作为北极地区的重要部分,其资源开发与治理无疑对整个北极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立一个更健全的北极公海区域资源开发法律治理体系势在必行,尤其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讨论没有按照预期取得进展的情况下。北极治理必须在保护与发展之间、尊重北极国家及其居民与承认世界其他地区合法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由于中国在北极地区并无领土,属于北极域外国家,其对北极国家基于海洋法公约享有主权和主权权利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区域并无进行资源开发的权利。北极公海区域作为北极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中国在其上享有捕鱼自由,且可以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北极公海的国际海底区域上的非生物资源。因此,对于北极公海区域的资源开发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北极公海区域资源开发进行概述,分别从北极的地理范围和公海区域、北极议题勃兴的四大动因和北极资源开发的种类与特征等方面阐述了北极地区的特殊性。将资源分为生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分别阐述其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北极公海区域生物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包括渔业资源和海洋哺乳动物资源。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北极公海区域非生物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包括淡水资源、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第四部分则研究了北极公海区域资源开发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潜在挑战,其中最重大两个挑战为北极外大陆架划界和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争议。第五部分则立足于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介绍中国参与北极公海区域资源开发现状以及中国参与北极公海区域资源开发的原则与立场,从而提出中国参与北极公海区域资源开发的可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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