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票据对价是票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来自于英美法,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票据法中的体现,对于维系诚实信用原则和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之间的平衡,保证善意票据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票据的流通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票据对价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评析,以期对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改革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 “票据对价的一般原理”。本部分首先探讨合同法上的票据对价的概念,指出对价的根本属性在于合同一方的受损而合同另一方的受益;接着讨论了票据法上对价的含义,提出票据对价是指取得票据时向让于人支付了或提供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实物或劳务,也就是须符合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最后通过对票据对价和合同对价的关系的讨论,明确了票据对价的特征:1.票据对价是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2.票据对价实际上是基础关系中持票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可以是现在的债务,也可以是将来的债务;3.票据对价在存在时间上有特殊性,包括两种情况:(1) 取得票据时存在对价关系即可;(2) 取得票据时应当首先给付对价;4.举证责任倒置,由票据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部分 “票据对价对票据无因性与诚实信用的平衡协调”。本部分首先对票据的无因性做出界定,指出无因性的含义为: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左右,或者不受其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命运的牵连,换言之,行为的效力不以其基础行为的有效为依据;其次论述了票据对价和票据无因性的关系,指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如果他们之间的关系缺乏票据对价的支持,票据债务人是可以基于此提出抗辩的。最后指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在发挥它特有功能的同时,也暴露出一定的固有缺陷,造成了某些欺诈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商事交易中的诚实信用,这时就需要票据对价发挥一定的平衡作用。根据票据对价原则的要求,票据无对价或对价不完全的将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形成抗辩,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票据法中的适用。 第三部分 “票据对价与票据权利的关系”。本部分首先提到,根据票据是否必须支付对价,票据可以分为必须支付对价的票据和无须支付对价的票据,而对价对这两种票据的权利的影响是不同的。对于必须支付对价}!勺票据来说,票据的取得没有支付对价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只要票据持响一人是善意持票人并在取得票据时支付了相应对‘价,其票据权利},J9完整性将不受其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囚而有,丁能取得优于其前手更为“清洁”的权利。1lrlJ对于税收、继承和赠与等二巾!,法律规定为无须支付对价的票据,山于其本身的性质,不需要对价;然后论述J”票据对价’J善意取得的关系;J交着指出善意取得必须支付相应对价;最后谈到厂票据对价的例外,详细讨论了对价对税收、赠与和继承等尤须支付对价的票据的权利取得的影响。 第四部分“票据对价的立摧,设计”。本部分首先谈到了票据对价对票据立法的意义,指{卜票据对价是票抓关系当事人按照双万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进行交换,‘臼是票据活动中必须遵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法律强调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脱离时,堆上平衡两种关系中各方利益的考虑所设计的一种制度。然后,又对完善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提{_}j了自己的建议。指出我国票据立法应当避免把对价原贝l]和无因性原则等量齐观,明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对价制度只是在应当考虑基础关系时刁‘予以适用。}司时应当明确规定给付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法律没果,即此时持票人的权利不得优一于其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