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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以来,电子科技的进步带来的是社会的发展。映射到诉讼法学之中证据领域,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从视听资料等其他的证据种类中分离,成为诉讼程序法的独立证据。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也会把电子数据的理论研讨和实务探究推向一个崭新的时代。笔者相信,作为法定证据定性电子数据只是一个起点,而涉及电子数据的应用及产生的社会实际效果、法律效果将成为未来针对这一新兴证据种类的研究方向。本文首先通过介绍判例法系的立法模式和我国的立法过程相对比,初探电子数据这一证据概念的由来、发展,得出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种类出现的横向和纵向的发展必然趋势。将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相对比,总结电子数据的特点,根据其特征找出在电子数据取证时应当采取的前期准备和事后措施,包括取证的主体、场地、程序等等,并分析在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从一般性问题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特殊问题两方面来阐释,建议在运用传统取证手段的同时加入新鲜的元素,与专业的电子技术人员相互配合,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降低被篡改、破坏和删除的可能性。最后一部分从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定规则入手,说明具备何种条件的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数据才能作为电子数据,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以应用,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的作用。在此部分说明了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法律依据,并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然后明确在信息化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哪些阻却电子数据证据规则认定的问题,通过剖析司法实践问题的过程分析出产生电子数据偏差性及不稳定性的原因,找出解决对策,有针对性解决电子数据差异性大、稳定性弱、不可恢复性强的实际问题,就具体规定给出详尽的意见。以求达到解决正确认定电子数据并处理好司法实践问题的法律、社会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