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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带来金融产品结构的日趋复杂,产品背后的风险被成倍放大。随着个人投资需求的增加和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许多投资性金融产品通过零售渠道流入到个人投资者手中。商业银行在利润的驱动下,出现了大量误导性销售和不区分对象的盲目推荐行为,许多个人投资者因此购买了不适当的金融产品,遭受极大损失。金融产品纠纷频繁出现,市场信心受到严重威胁。金融市场传统的“买者自负”理念遭到挑战,卖者责任如何承担成为各国制度设计者开始关注的问题。具体到我国,商业银行在零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当销售行为,诸如单纯强调产品最高收益率、故意逃避风险提示、客户评估流于形式等,极大损害了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和个人投资者实质上的弱势地位,有必要将个人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范畴,通过倾斜性的制度设计对商业银行的不当销售行为进行规制、进而实现对其合法权利的充分保护。本文通过以下三章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为商业银行零售金融产品业务的一般性分析。通过界定金融产品和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明确其在本文中的语义。并对商业银行零售金融产品业务的特征进行总结,得出在该业务中需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原因。进而选取“金新信托事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指出目前金融产品零售过程中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承接上文,意在探讨现有法律制度能否解决上述问题,即能否为金融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与救济。本章从对商业银行零售金融产品业务流程的介绍出发,展开对金融产品零售环节的法学研究。通过对该环节法律关系进行分类,探究不同法律关系中金融消费者依据现有法律制度能够获得的保护与救济,以及该种保护与救济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对法律特征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构建对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从立法保护、执法保护机构和纠纷救济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重点在于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适当投资者制度、冷静期制度和银行不当销售行为民事责任的具体制度设计。此外,还就成立专门性金融消费者执法保护机构和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对销售行为的规制,避开泛泛而谈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般思路,从具体业务出发展开法学分析,研究现有法律制度可能提供的保护与救济,探寻对金融消费者倾斜性保护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制度设计力求务实,汲取其他国家和地区最新报告和文献总结的教训和改革方向,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较为具体的制度建议,如引入佣金披露制度、适当投资者制度、冷静期制度及明确商业银行不当销售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