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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古典哲学之巨擘康德与黑格尔,曾将婚姻问题置于法哲学的论域之下。但随着哲理法学派的式微,学界对婚姻问题的关注,从形而上学的法理探究逐步转向对婚姻自由保障与实现的法制关切。而婚姻法的创制离不开对婚姻自由的法哲学思考。对婚姻自由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观照,首要的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要义;然后从法哲学本体论的高度去把握马克思主义婚恋观的意蕴;之后立足于法哲学认识论,研究婚姻自由的发展规律;进而探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在婚恋领域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价值追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阐明了人类婚姻的发展的一般规律,并进一步指出:在私有制产生之后,人类婚姻生活的主要内容由自然属性的性交关系转变为社会属性的经济关系。婚姻的基础不是爱情,婚姻是商品拜物教的善男信女们计算的结果,经济支配着婚姻,婚姻成为爱情的坟墓。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就婚姻生活的本质而言伦理关系应是其主要内容。男女双方情投意合结成的人身关系应先于财产关系而存在,而现阶段本应是衍生而来的财产关系却决定了人身关系的存亡,这种颠倒的关系势必束缚世间的男女去追寻两情相悦的婚姻自由。世俗男女若想打破商品拜物教的魔咒,不应把希望寄托于月老牵线或是爱神眷顾,现世婚姻异化的根基还需物质力量去摧毁。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一方面要使物质财富充分涌流,另一方面应当把马克思主义的婚恋观写入婚姻法典,用自由的圣经去肯定和保护多数人的婚姻自由。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细致地描绘出未来人类社会婚姻自由的图景,他们只是为世人指明了婚姻自由的方向,至于具体路径的选择,以及如何实现向更高阶段的过渡,有待后继者的理论完善和实践探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作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为无产阶级追求婚姻自由提供了物质前提。多种所有制并存在婚姻领域的反映则是婚姻基础的多元化。此时家庭依旧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婚姻作为组建家庭的主要方式,势必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使得求偶活动围绕着市场的逻辑而展开。故此婚姻自由并未完全摆脱物质利益的羁绊,男女平等之实现任重而道远,“真正的”的一夫一妻制可望而不可即。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使男女在财富创造以及分配中实现平等以外;还应重视人民群众的心理重构,使婚恋自由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态度,进而为微观革命开辟道路;以使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载明的,消灭强制性家庭、全面的一夫一妻制等婚姻自由的主张,逐步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