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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适用的法”是20世纪中后期国际私法领域提出的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法律适用理论,是国际私法中单边主义法律选择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详细论述了“直接适用的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明确其性质及价值,并分析其与国际私法领域内相关范畴的区别与联系,对学界存有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具体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直接适用的法”的概念、起源、发展及现状进行简单描述,之后围绕其性质、结构及作用进行深入分析。“直接适用的法”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进入20世纪之后国家的安全理念已经不局限于军事安全,经济安全越来越受到各国家的重视,通过“直接适用的法”来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是各国普遍的做法,但是有学者认为“直接适用的法”得到各国家的认同是单边主义法律适用规则复兴的表现,还有学者认为这是国际私法的退步,在权衡利弊过程中笔者论述了“直接适用的法”存在的价值。对于“直接适用的法”的性质学者们存有很多争议,笔者通过简要的分析后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直接适用的法”的结构与适用是第一部分重点论述的内容,其与传统冲突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围绕着“直接适用的法”基本问题与相关范畴进行对比研究。首先论述的是“直接适用的法”与相关国际私法学说的关系,从联系中找到“直接适用的法”的理论支撑,从区别中间接体现“直接适用的法”存在的意义,之后把“直接适用的法”与国际私法中相类似的范畴进行对比。“直接适用的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国内外学者少有人论及到,笔者结合我国的经济法立法实践对二者之间的联系进行简要论述。此外,考虑到各国“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对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影响较大,笔者在分析二者适用法律的特征之后详细的论述了“直接适用的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各方面影响。第三部分论述的是我国“直接适用的法”相关问题。主要是从我国国际私法价值观及立法实践出发,分析我国立法现状中“直接适用的法”的合理性及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是对前文“直接适用的法”各方面分析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