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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毋庸置疑,依法治国应该包含依宪治国、依宪行政等内容。本文基于对如何贯彻我国宪法的精神、提高宪法效力的思考,结合中国法治的一些实际情况,使用分权制衡与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方法,分析宪法司法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可操作性,探讨适合中国的“宪法司法化”模式。 本文的基本命题是:依法治国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依宪治国”,而宪法司法化是依宪治国无法回避的一个课题;又因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所以依宪行政也变得尤其重要;宪法的“司法化”使宪法在实践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效力,使宪法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使充分、正确地实施宪法成为可能,从而也使依宪治国与依宪行政成为可能。但是在现行的宪法框架与政治体制下,要同时实现“司法判断”和“司法审查”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笔者结合各种因素,提出分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的设想。 本文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齐玉苓案”、“孙志刚案”两个引发宪法“司法化”讨论的案例说起,通过对国内学者不同观点的概括、梳理和分析,透过争议的表象,总结论述中包含的基本共识;第二部分由“宪法司法化”所涉及的议题,展开阐述笔者对宪法司法化与所涉议题的观点与立场;第三、四部分阐述中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面临特殊国情,详细分析宪法“司法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并探讨宪法的司法化对我国依法行政是否会有影响以及可能会产生的影响的相关问题。本文的最后部分,在学者们对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和实现宪法司法化的已有研究上,对如何实现有利于“依法治国”目标之实现提出了分阶段实现宪法“司法化”,并且让人大与法院在制度变迁的每个阶段都参与其中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