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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早且富有成效,经过多年的理论证成及实践检验,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该机制的运行使美国突破了环境行政执法困境,实现了联邦与州环境执法机构的合作共治及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我国目前所面临的环境执法困境与当年的美国类似,环境治理理念的转变及环境执法模式的演变过程等也与美国环境法的发展过程具有相似性,美国在环境行政执法中所积累的经验无疑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以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该机制的生成基础、主体及运行,总结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经验,并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提出借鉴美国经验的本土化路径。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理论体系,也可以促进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困境的化解及环境治理体制的创新,兼具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构建旨在提高环境行政执法的效率,增强环境行政执法的效果;并以遵循环境结果与环境责任共担,构建良好的机制促进守法,执法机构与资源配置合理,执法手段与制度保障有效为基本原则;该机制具有环境秩序的维护、环境效率的提高和环境正义的实现等法律价值。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是一定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经济发展对执法合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联邦制的政治体制需要执法合作,整个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推动了执法合作,这些都构成了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生成的现实基础。同时,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生成受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行政法学中相关理论的影响最大。美国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依据法经济学的博弈论构建多元化的执法合作手段,基于成本效益理论对执法合作的实效进行评估;根据法社会学中社会控制论进行执法合作主体的选择,根据社会利益论进行主体利益关系的调整;在行政法学方面,福利行政法观、利益代表模式、合作治理理论对执法合作都有较大的影响和促进。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的主体由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构成。对于监管者而言,机构设置和公权力配置是其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合作的基础。另外,由于在行政执法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并非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因而更需要为被监管者设定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缓解行政执法中的冲突。在美国,以庞德为代表的法学家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与利益学说”,这种利益权衡思想成为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中主体的利益导向,即通过平衡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实现执法合作中各主体的利益共赢。在美国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机制的运行上,环境执法机构通过对各种利益冲突的识别、平衡,最终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维护秩序、效率与正义。在联邦与州非对等的环境行政执法合作模式下,受联邦驱动,国家环保局与各州环保局基于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考量和成本效益分析,通过订立环境绩效合作协议、启动环境保护资金援助和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援助等方式进行合作。同时,为了提升执法合作的效果,联邦环境执法机构还注重对各州的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与控制。在环境执法机构对被监管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双方基于博弈分析和成本效益考量,以四位一体的“防损式”执法手段及基于和解的“降损式”执法手段为载体,在环境执法机构的主导下进行合作。并通过司法审查及公众监督提升执法中合作的实施效果,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虽然政治制度和国情具有很大差异,但中美在环境行政执法理念和执法模式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执法理念的角度看,我国与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理念的转变过程相似,即从单纯的监管走向合作;从执法模式的角度看,我国和美国环境行政执法模式也经历了大体类似的演变过程,即威慑型执法到合作型执法;从执法依据的法律渊源来看,虽然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但在环境行政执法中与我国相似,均以成文法为主要基础。这些都成为我国借鉴美国环境执法机构的合作共治模式、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模式的基础。因此,立足于我国与美国环境行政执法的异同、环境管理体制的区别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况,我国可通过设立中央与地方环境协调办公室、推进中央与地方的环境信息共享、应用灵活的环境保护资金援助手段、创新地方政府绿色GDP考核方式等加强中央与地方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的协调与配合;通过环境行政执法预警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等的构建与实施,实现环境执法机构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