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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将交易形式受贿犯罪列为第一条,指导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新型受贿犯罪的疑难问题。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理论联系实际,重点对交易型受贿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交易型受贿概述本部分首先从法理的角度对交易型受贿的概念、犯罪构成进行阐述,然后举例分析交易型受贿的类型。通过以上论述可以了解到,交易型受贿在实践中表现有三种形式:一是“以明显低价买入汽车、房屋等大宗物品”;二是“以明显高价卖出汽车、房屋等大宗物品”;三是“以其他交易形式”,如将价值低的物品与价值高的物品相置换。二、交易型受贿关键问题分析交易型受贿作为受贿犯罪的新形式具有其独特性。本部分着重从交易型受贿交易形式的外在合法性、交易对象的内在不等值性和交易行为的违法性等多个角度,分析其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研究交易型受贿不同于普通受贿犯罪的特征,由此引出对交易型受贿中“等物品”内涵的探讨。在认定行为人构成交易型受贿是否“明知”时,应当根据行为时的客观状况、行为人自身的知识层次和修养以及一般公众对此种行为的理解这些主客观因素进行判断。三、丁某交易型受贿案例剖析本章列举了一个典型的交易型受贿案例,从中找出在实践中富有争议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梳理。第一个争议问题是丁某购房时的“优惠价格”算不算正常优惠价格。分析得出正常的优惠价格应该是预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且具有有因性的特点,以此区别于享受“特殊”优惠价格的受贿行为。第二个问题是“明显低于”的认定标准,吸取理论界不同观点中合理的部分。判断具体案件中“明显”的状况时,应根据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当地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以合理性、合法性原则为指导,得出判断案件性质的标准。对《意见》条文进行适当解读,从而恰当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认定受贿数额时,成本价格和市场价格两种计算基准,哪一种更合乎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这个问题本文倾向于市场价格论。认为以市场价格为计算基准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同时市场价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避免放纵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