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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作为全球三十多年来最具创新意义的新兴金融衍生产品,最早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撑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它产生的根源是当时银行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随后这项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非抵押信贷资产,并于八十年代在欧洲市场上获得蓬勃发展,九十年代进入亚洲市场。现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创新已经超越了其最初的形态,其涵盖的范围几乎涉及到投资银行业务的各个领域。近几年,资产证券化已经在我国悄然兴起。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独立的特定资产为信用基础发行证券,并以该特定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资金来源的融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在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资产证券化的精髓在于风险隔离机制,而达到风险隔离效果的制度设计主要是其独特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的设计。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独特的精妙之笔。 特殊目的载体既是证券化资产的受让人,又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它的组织形态主要有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信托两种。作为融资安排的“通道”,低成本地设立和运行是其基本要求,因此给予特殊目的载体必要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是资产证券化得以推行的重要条件。特殊目的载体具有分割财产、隔离风险、组织和利用资源、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制度价值,但其核心价值在于隔离风险,即通过将证券化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从证券化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处分立出来,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基础,借助特殊目的载体而主体化,实现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相隔离;通过特殊目的载体的自身结构设计以及与债权人的交易安排,实现自身自愿破产和非自愿破产风险的隔离,防止实质合并的发生;通过信用增强措施,实现与资产债务人2风险以及其他市场风险的隔离。本文对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研究,通过给出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资产证券化的一般运作流程和交易结构,确定了研究范围和论文主线。以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为线索,阐述了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及地位,深入分析了特殊目的载体的基本原理及其运作机制,并对其涉及到的法律和税收这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具体分析了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信托两种特殊目的载体。论文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的模式建议。论文共分三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束语。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交待了论文写作的缘由,指出资产证券化是现代金融市场上最精妙的创新之一,它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为流动性资产,具有分散银行经营风险、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拓宽银行融资渠道、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和化解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功能,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因此,为解决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不良资产问题,引进和发展资产证券化则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已经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案例。其主要原因在于对特殊目的载体 SPV 设立的相关规范还不是很完善。因此应对SPV 的设立进行专门的研究,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交易结构和运作流程进行了介绍,以便能够对资产证券化进行鸟瞰。在描述资产证券化运作整个流程的基础上,引出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中的核心机制,即一方面支撑证券的资产要和发起人风险隔离;另一方面特殊目的载体自身要和破产风险隔离。由此突显出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风险隔离的“防火墙”作用和重要地位。除了风险隔离机制,信用增级机制也是资产证券化中的一个重要机制,并且是依赖特殊目的载体去完成的,因此文中又介绍了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信用增级的几种方式,以对后文中讨论信用增级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做一个铺垫。3第二章,研究了特殊目的载体的基本理论问题,特殊目的载体虽然是一个经济实体,但因其目的的特殊性而不同于普通经济实体。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价值在于风险隔离,即将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债务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风险相隔离。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它具有自身设立的特点和运作规范。文中对此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阐述。还借鉴了资产证券化发源地美国的情况,介绍了特殊目的载体的几种主要设立形式:政府设立与私营设立;信托形式、公司形式与有限合伙形式,主要介绍了各种形式设立的特点及法律和税收方面的规定。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由于本文认为设立 SPV 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两个,即法律和税收规定,因此文中着力分析了信托形式、公司形式和有限合伙形式 SPV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框架下各自的利弊,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税收的实际情况,剖析三种形式在我国实施的条件及障碍,并具体分析了发起人自行设立子公司充当 SPV、赋予资产管理公司 SPV 的职能、由国家开发银行暂时充当资产证券化SPV、单独组建国有独资公司SPV和由信托机构担当SPV这五种模式在我国设立的可行性,最后提出我国宜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和由信托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