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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运行中的盲目性、被动性和滞后性,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而通过制定和实施计划、经济政策和具体调节手段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一种国家经济职能活动。从现阶段来看,国家运用了大量的宏观调控进行经济调节,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局限于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制发展水平,宏观调控立法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核心问题为宏观调控立法权配置失当,立法价值取向法律化、体系化不足以及立法程序民主化不足。对于宏观调控立法中的核心问题,我们应当从下列思路出发予以解决:第一,应明确“宏观调控必须遵循经济法的调控法定原则”;第二,以问题为导向,笔者提出下列具体适用原则:首先,在宏观调控立法权的配置上,我们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本质上是现代国家向全体公民提供的公共物品”,因此,应当由中央级次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来提供;同时,我们也要明确宏观调控中权力机关立法权与行政机关立法权的分野,在“严格遵循调控法定原则的领域,宏观调控的立法权只能由权力机关行驶。”其次,在宏观调控立法价值取向上,我们应当明确在“经济法原则性立法(即基本法)缺失”的情况下,当前宏观调控目标并未形成体系,有些宏观调控目标还处于政策的位阶,因此强制性不足;再次,在宏观调控立法程序上,我国宏观调控立法程序民主化缺失,导致公民权利保护弱化。在上述思路的指引下,笔者对我国宏观调控立法问题的回应为:在宏观调控立法权配置上,应当严格由中央立法机关立法,地方立法机关在中央立法机关的授权下,遵循授权明确的原则,可以进行宏观调控立法,民族自治地方较一般地方立法机关拥有更大的宏观调控立法权,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本身属于授权立法,但是也应当遵循授权立法明确的原则,中央行政机关只有在《立法法》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宏观调控的行政立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当将宏观调控立法价值取向作为重要的立法内容,通过宏观调控立法价值取向法定化和体系化,解决宏观调控手段与价值取向冲突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宏观调控手段之间的冲突;在立法程序上,立法过程必须实质合法,真正做到立法能够体现人民利益的诉求,即遵循立法程序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