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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问题历来被刑法学者所关注。罪过理论不仅是一个传统的旧议题,也是一个仍具生命力的新命题。随着人们对罪过的认识越充分、越深入,罪过理论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就越突出、越重要。罪过形式作为定罪量刑的必要条件,自远古到如今经历了一个由朦胧到清晰,由盲目到自觉、从具体到抽象、从量刑到定罪的历史演变过程。时至今日,罪过形式对定罪量刑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罪过理论由于历史原因受前苏联罪过理论影响颇深。理论的借鉴也必然会影响到刑事立法的内容。我国刑法在立法上对罪过形式的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刑法典第14条与第15条分别规定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基本罪过形式及其内容。传统的罪过理论在借鉴域外刑法理论的基础上,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对我国的罪过形式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二类四式”划分,即犯罪故意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犯罪过失包括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一部分学者将我国传统的罪过形式认定方法称之为“整罪分析方法”。整罪分析方法强调罪过分析方法的整体性、故意与过失的异类性和罪过形式认定的单一性。根据传统罪过理论,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之间是对立关系,罪过形式的确定坚持结果本位,而罪过区分的标准是对结果要素的意志态度。我国刑法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基本概念,在分则中规定了每个犯罪的具体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语言的简练性,分则中不可能将每个罪名的罪过形式规定的特别清楚。此时,对于具体罪名的罪过形式的认定就需要我们将总则关于罪过形式的规定和分则中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联系起来。这种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相互联系的过程就是寻找罪过形式的过程。我们基于不同的逻辑路径,也将会得出不同的罪过结论。实践中的案件复杂多变,如何更科学地认定罪名的罪过形式值得我们深入研究。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复杂,罪过要素的内容也需要适时调整,此时整罪分析方法的机械性和不当性愈来愈明显。整罪分析方法存在情绪化的意志因素难以界定和架空行为要素与其他客观构成要素的作用等理论缺陷,这会进一步导致基本犯中罪过形式不明确、结果加重犯结论不唯一以及犯罪情节定位的模糊等实践难题。虽然我国学者尝试着对传统罪过理论进行修正,但基本都是在“整罪分析”的基本逻辑下进行。这种对所有客观构成要素只能要求一种罪过的理论分析方法,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要素分析方法是规定于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的一种罪责要素认定方案。《模范刑法典》由美国法学会组织,由多位知名法学学者共同编纂而成,目的是为了推进美国刑法的法典化。在这一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影响深远的条款。传统普通法中对罪责要素的表述和认定存在着诸多歧义和混乱,为了解决这一不足,实现罪责要素的明确性,美国法学会制定《模范刑法典》时创造性地发明了要素分析这一罪过分析方法。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要素分析方法的不断普及,其本身的优势逐渐被各个州所接受,美国多数司法区在刑法改革时都积极采纳了要素分析方法,而且要素分析方法也在实践中开始影响法院的判决。因此,可以说要素分析方法是《模范刑法典》中最具代表意义的条款,我国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典编写者们最具意义和深远影响的成就之一。要素分析方法集中规定在《模范刑法典》2.02条。根据要素分析方法,客观构成要素分为三类,即行为要素、结果要素和附随情节要素。同时,将主观方面的罪责要素分为四种形式,分别为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要素分析方法最基本的罪责方案就是确立了每个客观的构成要素与不同的罪责要素之间的对应关系,具体来说内容主要包括:罪责要素的确定与各项客观构成要素有关;对罪责的要求应在各个犯罪概念中明确;当罪责要素没有明确时,最低的要求应为轻率;一个特定的罪责要素及于犯罪中所有的客观构成要素;罪责的要求应来源于应符合总则的规定等。我国当前适用要素分析方法具备一定的现实可能性。社会风险的日常化与复杂化,使得刑法的定位由补充性、不完整性转向积极性、预防性,从而出现刑法的功能主义转向。此时,刑法被要求提高自身的工具性价值,需要通过自身的完善去合理规制风险,以消除风险给社会公众内心造成的不安全感或者不确定感。可以说,功能主义刑法观下的刑法应当被理解为一种预防刑法或安全刑法,刑法的预防走向对传统的自由主义刑法理论造成一定的冲击。进一步来讲,随着刑法古典主义坚持的自由保障机能受到一定的质疑,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被要求了实现更多的实用性与灵活性,刑法修正和司法适用需要将一些政策性原因和社会公众的内心需要作为考量要素,刑法需要完成到工具的角色转换。整体上来说,相较于刑事古典学派中追求报应主义的目的,当今刑法将加强犯罪预防机能被摆在了更为核心的位置。刑法的功能主义转向使刑事立法进入活跃时代,在一些社会经济领域出现大量的新兴罪名。同时,刑法处罚的时间节点不停向前延伸。同时,刑法的频繁修正导致法定犯的数量在刑法典中增多,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在超过了自然犯的数量,有学者认为一个“法定犯时代”已经到来。此时,行为要素和情节要素逐渐成为罪过形式认定的重点,而结果要素作为惩罚根据的地位在不断下降。即便是所谓的结果犯,危害结果也无法成为惩罚行为人的关键因素,一定程度上它成为限制对行为人实施刑罚的要素。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双重罪过”难以认定的现实困境,而传统的罪过分析方法与这一难题的解决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些现实问题都在促使罪过形式分析方法的更迭。要素分析方法将罪过形式的分析对象变为每个具体的客观构成要素。此时一个犯罪中可以存在多个罪过形式,即故意犯罪中可以有过失,过失犯罪中也可以有故意,故意与过失之间不再是紧张的对立关系。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的要素分析方法不但更好地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而且更能适应法定犯增多的现实要求。因此,要素分析方法对于解决我国罪过分析中的疑难问题具备一定的借鉴意义。要素分析方法与我国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存在一定的契合性,其背后的实用性价值也是我国传统的整罪分析方法思维方式中所欠缺的。文章认为要素分析方法对于主观罪过的分析采取了与之间的罪过理论不同的逻辑进路。我国传统的整罪分析方法乃至之后不断修正的罪过理论,其实都可以被称作为罪过的认定理论。而之于要素分析方法,所探讨罪过研究思路是罪过分析理论,即前者是基于应然意义上的思考,而后者是在实然意义上进行分析。一个罪名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并不是刑法理论应该关注或者说可以解决的问题,罪名具体的罪过形式应该是有立法机关规定,而刑法理论的作用在于立法规定的前提下,对罪名的罪过形式进行更符合实际的解释,以便于司法实务进行罪过的认定。因此,如果采取要素分析方法,那么双重罪过等问题则只是一种特殊的立法现象,我们并不需要创设一种独立于故意、过失的第三种罪过形式来解决该问题。双重罪过中故意与过失的同时存在只是基于传统罪过理论对特殊立法现象的剖析与解读,要素分析方法则是基于客观事实层面,明确一个罪名中不同的客观构成要素所具备的罪过要素层级不同,从而降低部分罪名客观构成要素的证明标准,而在具体案件的最终处理即司法终局意义上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