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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购买一个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尽管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份转让的形式完成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公司收购的典型形式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收购。因为,公司收购的主要目的在于它可以不经过被收购公司经营者(董事或经理)而直接面向股东收购股份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这需要目标公司有如下特征:1.公司的股份必须可以自由转让,因为只有这样,收购人才能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自由的达成股份转让协议;2.在股权结构上,被收购公司的股权越分散越好;3.公司的经营信息必须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显而易见,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这些条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协议限制公司股份的转让;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人数较少;3、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是身兼经营者或是对公司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力,在公司被收购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只能通过与股东协议的方式,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地位是平等的。由此可见,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权利的角度来看,作为被收购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不需要特别保护。只有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才能具备上述各项条件。因此本文只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本文所称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一种行为,一种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获得一个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有投票权股份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结果往往使得一个公司获得了另一个公司的控制权。前者我们称之为收购者(收购人),后者我们称之为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上市公司收购已经成为现代投资的一种主流形式,它是一个关系证券市场秩序的经济行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而且重要,主要包括三个问题:1、要约收购是西方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本文也将作为重点加以评析;2、协议收购是当前我国最具现实意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但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对协议收购的立法和实践加以评析,并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3、目标公司反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必然面临的问题,而我国立法在这方面还基本是个空白,本文将针对反收购的特点提出自己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建议。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兼并、合并等概念的比较,讨论并明确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章分析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问题;第三章分析协议收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第四章探讨反收购制度问题;笔者还在第二、三、四章分别提出了我国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反收购制度<WP=5>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