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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实践分析和规范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以秦岭北麓和武当山地区的生态旅游法律实践为例,重点研究了生态旅游的基本内涵、我国生态旅游立法现状、生态旅游法律实践、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的对策。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生态旅游法律的理论渊源和生态旅游法的基本内涵。得出:生态旅游法的基本内容涵盖生态旅游立法、执法及生态旅游管理等多个方面;生态旅游法之下,旅游业采取可持续的发展。第二部分为规范分析,对我国生态旅游各层级的立法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得出我国生态旅游立法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生态旅游立法层次较低;第二,生态旅游法律操作性较差;第三,生态旅游立法对“旅游”关注不足。第三部分为实践分析,以秦岭北麓和武当山地区的生态旅游法律实践为内容,指出了两地生态旅游法律实践进步性表现为:都不同程度的注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局限性体现在,第一,法律法规中“生态”与“旅游”内容不够平衡。第二,“生态元素”与“旅游元素”的融合相对不够。第三,均未正式提出“生态旅游”的概念。接着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生态旅游的深层次问题,第一,理念上缺乏“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融合观念;第二,立法上“生态立法”与“旅游立法”没有达到有机统一;第三,法律制度上,“专门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缺失;第四,生态旅游各个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确。第四部分为国外借鉴,主要介绍了国外的生态旅游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生态旅游准入制度、游客引导管理制度、生态环境教育制度、生态旅游产品开发制度、主体利益平衡机制、生态旅游规划等内容。第五部分为对策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旅游法律的对策。第一,理念上,应认识到真正的生态旅游应该做到生态与旅游的深入融合;第二,立法上,形成以生态旅游基本法为主线,以地方立法和风景名胜区立法为补充的立法格局。第三,规定生态旅游标准制度、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客流量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