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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焦点在于以社会化救济模式价值定位为基础,总结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但其核心在于提出强制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社会保障制度应对大规模药品侵权的具体路径模式。工业化高速发展、信息化、数字化快速进程的今天,风险社会的产生随之而来,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亦如涌泉。大规模药品侵权、食品侵权、产品侵权、环境侵权等侵权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造成我们社会生活的紊乱,进而影响国家秩序的稳定。大规模药品侵权因具有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不可预测性、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纠纷不断,其大部分的结果是受害者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使得传统侵权救济的现实需要催生了社会化救济模式的产生。相比于侵权诉讼救济,社会化救济更能够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行政救济,虽然能够及时地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稳定社会秩序,但缺乏法律依据,出现责任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商业保险救济,对于大规模药品侵权造成的损害,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情况,具有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社会化救济制度的研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基于现行大规模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借鉴国外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实践经验,就强制责任保险、赔偿基金、社会保障社会化救济模式进行构建。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第一个设计是“强制责任保险+社会保障补充”模式。强制责任保险作为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模式之一,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一,药品作为国家的公共产品,其安全性关乎国民的身体健康,更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体现,有必要将医药企业予以一定的公共强制。第二,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分散医药企业责任承担的功能,能够及时、高效的对受害者进行赔付。第三,侵权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填补损害,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因此具有了制度基础。强制责任保险还具有丰富的实践意义。首先,解决单一的诉讼救济困境,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大功能就在于填补。其次,不能将不属于政府的责任归属于它承担,强制责任保险能够分担政府的责任。再者,医药企业作为商业主体,以获取利润为目标,强制责任保险能将部分责任转嫁于保险公司。最后,保险市场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法治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部分保险公司能够抓住机会,迅速成长、强大。于强制责任保险模式的具体构建而言,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根据政府限定的保费限额内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在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权行为情形之外予以承保,对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予以赔付,笔者认为精神损失也应予赔付,并且因药品侵权造成损害的受害者应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社会保障是国家福利制度的体现,面对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药品侵权,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具有限额,不能全面的对受害者进行救济,社会保障具有补充强制责任保险的功能。在法律规范中,大规模药品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模式应明确社会保障衔接强制责任保险,以弥补救济功能的不足。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第二个设计是“赔偿基金+社会保障补充”模式。赔偿基金具有现实需要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完善药品侵权综合的救济体系,是侵权法发展的需要;赔偿基金能够在受害者遭受损害时及时、高效的进行救济,无须承担复杂的证明责任。并且法治文化环境形成,大规模药品侵权的风险转移由社会承担,人民群众能够接受这样的法律正义价值,具有良好的法文化氛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法有着长期的理论探索,并有成功的案例支撑,其理论制度可以提供借鉴,且“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专项赔偿基金的建立在药品侵权领域有开先河之例;笔者结合国外经验及国内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对赔偿基金的基金来源、基金管理、基金适用范围、赔付标准以及赔付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设计。社会保障作为大规模药品侵权社会化救济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主义发展的体现,也是完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需要,能够彰显侵权法的公平价值理念。且社会保障不以侵权责任的产生为前提,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形下,结合赔偿基金制度,更好地给予因药品侵权遭受损害的受害者帮助,对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也具有补充效用。强制责任保险、赔偿基金与社会保障的功能衔接,构成大规模药品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劣。综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国情需要,“强制责任保险+社会保障补充”模式是我国应对大规模药品侵权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