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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人口结构呈现出持续老龄化的特点,使社会养老需求与日俱增。但是,在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短缺、家庭供养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国家及个人都面临着巨大的养老压力,难以满足如此多的养老需求。从各国应对养老问题的经验来看,个人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缓解晚年生活困顿的问题。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就是这样一种能够通过抵押房屋来为老年人提供养老金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2014年,我国正式开启了该保险的试点,规定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保险公司经营相关业务。试点至2018年,该保险被正式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但是,该保险在推广过程中一直遇冷,试点效果并不理想。究其根源,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影响其推广的重要原因。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视角对该新型养老保险存在的不足展开研究,并且作出相应的制度改进。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作为一种要求老年人以自有住房为担保、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其提供养老金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参与主体、抵押物、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及期限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保险双方因此建立起了保险合同、借贷及抵押等多重法律关系。养老保障体系压力剧增、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缺陷、二手房市场日趋成熟等是我国开展该保险的重要背景。从法律的角度考察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发展现状,可以发现该保险在实践中存在着经营主体资格受限、可抵押房产范围过窄、保险双方权利配置不合理、实现抵押权风险太大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属于舶来品,域外在具体操作上会更加成熟,在分析了最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和日本的发展模式后,可以发现,支持多方主体参与、注重产品设计、政府适当支持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是相关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对于这项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借鉴域外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施的具体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适时启动针对该保险的专门立法工作,确立该保险的立法模式、运行模式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在参与主体方面,可以扩大经营主体的范围并降低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在客体方面,建议修改有关农民住房和不完整产权房屋的立法以扩大该保险的适用范围;在保险双方权利配置上,应适当扩大投保人对抵押房屋的处分权并完善关于保险公司行使处置权的规定来平衡双方权利;还可以通过明确继承人协助抵押权实现的责任以及建立政府双重担保责任机制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同时,也应重视对健全房地产评估机制、完善多层次监管体系以及由政府成立专门的维权机构等配套制度的投入,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促进该保险真正发挥作用,使老年人能够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