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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为人们千百年来所执着追求的目标,对和谐社会的追求也随着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呈现出不同的主张。在众多的正义理论中,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独树一帜,另辟新径地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引发了一场关于正义问题的持久讨论,推动人类对社会正义的思考、和谐社会的构建进入一个更高的境界。
罗尔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对应了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第一原则涉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领域,中心是确立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第二原则涉及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领域,中心是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及经济不平等以保障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利益。
罗尔斯正义原则所涉及的自由和平等是任何社会形态里都存在的问题,不仅在西方社会有深刻的表现,在我国社会亦是如此。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在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强健发展后,我们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与此同时,主要群体弱势化、贫富差距扩大等危及社会和谐的社会公正问题也伴随而来。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所体现的机会均等和社会调节思想对我国当前处于欠完善状态下的市场经济和由此引发的贫富悬殊、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社会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本文力图从罗尔斯正义原则和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关注本身出发,深入分析罗尔斯正义论对转型期中国社会公正领域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想法,以期对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在理论探讨上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