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强行法的不可损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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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国际法上的强行法(Jus Cogens)概念被首次提出。1969年,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通过,强行法成为国际法的研究热点。该公约第53条明确规定,国际强行法规范是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可损抑的一般国际法规范。2015年,国际法委员会将强行法问题作为重要议题列入其工作方案并就此提出四份特别报告。这些特别报告均强调了,国际强行法具有不可损抑性。虽然国际强行法的不可损抑性已成共识,但其相关问题却仍有待探究,故而本文拟围绕国际强行法的不可损抑性展开研究。本文除绪论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国际强行法不可损抑性的涵义。所谓国际强行法的不可损抑性,指的是国家等在国际社会中活动的主体不得通过合意或单方行为等方式否定国际强行法的普遍适用性,反之则需要承担行为无效、国际责任和道义非难等后果。第二部分探讨国际强行法不可损抑性的价值。国际强行法的不可损抑性具有重要的价值:就其理论价值而言,不可损抑性可以创设国际法的位阶、帮助识别国际强行法和扩大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就其实践价值而言,国际强行法不可损抑的效力有利于保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增强国际法的“刚性”和优化全球治理。第三部分论述国际强行法不可损抑性的例外。国际社会整体可以通过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条约法规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对强行法规范进行部分修改,更改后的强行法规范不具溯及力。国际强行法不可损抑性的例外是国际社会实践变化发展的需要,是国际强行法规范冲突之协调的产物。不可损抑性之例外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其强调了国际强行法相较其他国际法规范的绝对强制性,是国际强行法保持生命力的关键,有助于增强具体国际强行法规范的完整性。第四部分研究国际强行法不可损抑性的实现问题。自然法理论等理论支持、国际社会的承认和接受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构成国际强行法不可损抑性实现的基础,其表明国际强行法的不可损抑性有实现的可能。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强行法不可损抑性的实现,建议明确国际强行法不可损抑的效力来源、制作国际强行法规范的动态清单和增强国际社会维护国际公共秩序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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