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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上,无体物时常被指认为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下作为体系建构工具,串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诸此种种的权利而受有体认。但无体物的这一现代涵义(精确地讲应是无体财产权)已完全遮蔽其古典形态所负载的功能意义。于是,源于感性理解的无体物与深藏意识形态变迁史的无体物这一概念指涉功能往往混乱。实际上,无体物观念的衍化嬗替不仅是无体财产权制度现代性矛盾的深层根据,也是民法思想史、制度史运动的内在线索。本文通过对四个典型时间段的观察,以梳理无体物观念史为依据,希望提供现代无体物的语义背景,并探析现代无体物的存续价值。第一部分,勾勒无体物的史前史阶段。在无体物成为法律概念之前,希腊、罗马哲学上已存在有体—无体的对仗结构。通过本部分的研究,不仅说明希腊哲学中无体物概念对后世罗马法的影响,也能提供现代知识产权的另一特定称谓——无体财产权的语源学背景。第二部分,考察罗马法上的无体物。盖尤斯时代开始,无体物成为法律上的概念。同盖氏的无体物观一脉相承,罗马法上的无体物具有特定的制度整合意义。它取用了希腊哲学中观念上的“物”资源以及原子论的观察视点,构造了一整套独立和富有特色的系统。本部分将以盖尤斯及优士丁尼的相关论述作为核心,阐述无体物在罗马法框架内的发展流变,并在此基础上勾勒无体物在大陆法系学术源头上的经典含义。第三部分,描绘无体物在中世纪及近代的遭遇。由于中世纪法学家的努力,新型的分析工具得以发掘,罗马法上的无体物制度缘此而显露逻辑悖论和(更为重要的)本质的不单一性。罗马法上原子论式的无体物被中世纪及近代法学家化解,经典无体物体系最终在潘德克吞法学面前彻底崩塌。本部分主要从三重语用中心进路加以展开,以此说明它们所关注无体物的不同侧重点。在本部分的末尾,还将附上对无体物在近现代立法中的考察。第四部分,检讨无体物在当下的存在状况,从历史的、时代的背景诠释无体物的当代命运。本部分包括两个子部分内容。首先,由于无体物的传统功能丧失了大部,无体物的经典用法在现代法上已大幅缩减。同时,可受民法保护的各种各样新型的无体财富进入“无体物”概念下。这造成了无体物指称对象的极大混乱局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把握无体物继续存在的正当性依据。由此本章第二节着力分析无体物在近现代法中运动规律的内在原因,并通过综合比较无体物存续的价值及消极影响给出笔者对无体物走向的应然性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