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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合作推出了我国首例“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推出,适逢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久,国内公司尤其上市公司面临更激烈的竞争与挑战,从而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肩负更重的义务与责任之时。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对其历史沿革及制度构成加以了解,对其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进行分析,对其面临的问题及发展对策进行研究,无论对于董事责任保险自身的完善发展,还是对于该险种对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保障作用的充分发挥,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三个部分对董事责任保险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为董事责任保险概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形成。董事责任保险由美国首创于20世纪30年代,60年代末有了较大发展。在1989年和1990年,英国公司法和日本公司法也分别对董事责任保险作出了规定。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正处于起步阶段。自从2002年1月23日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合作推出我国首例“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以来,已有近百家上市公司投保了董事责任保险。第二方面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基本条款。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以相关保险条款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尽管在实践中还没有广为接受的董事责任保险条款,但它基本上都包括承保事项、不保事项以及其他事项等几个方面。记载承保事项的条款,主要有当事人条款、关系人条款、承保范围条款等等;不保事项即除外责任条款,包括不保风险的规定、不保责任范围的规定、不<WP=52>保损失的规定等等;其他事项通常还包括免赔额和责任限额条款、赔偿处理条款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等等。当然,具体到各国乃至各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保险条款,其规定又存在很多细微差别。第二部分为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第一方面对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这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董事责任保险从性质上说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标的是作为被保险人的董事个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董事个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存在便成为董事责任保险最直接的理论依据。由于法律责任是因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因此董事义务即成为董事责任得以产生,也是董事责任保险得以存在的理论前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总是作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董事的权利和义务涉及面很广,既有对公司的,又有对股东和第三人的,但从根本上说,董事的权利义务是由其与公司的关系引起的,由此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即成为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在我国,董事既是公司董事会机关成员,又是公司受任人,与公司存在委任关系;以上述关系为基础,董事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其中忠实义务仅是对公司义务,而注意义务不仅是对公司,同时也是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义务;董事违反对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三方面共同构成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依据。第二方面阐述了我国引进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实意义。董事责任保险的推出,正值我国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公司尤其上市公司面临更激烈的竞争与挑战,从而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肩负更重的义务与责任之时。此时董事责任保险的推出,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有助于健全我国责任保险制度;其次,它有助于激励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再次,它有助于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公司公信力;最后,它有助于落实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WP=53>第三部分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介绍了我国现行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及实践。在立法上,《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了责任保险,是董事责任保险产生的保险法依据。《公司法》未对公司为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这一问题作出规定。2002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从而首次确认了公司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的合法性。在实践中,2002年1月23日,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公司合作推出了我国首例“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获赠免费保单。2002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深圳市北大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了为期一年的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保单,这是平安保险公司推出此项责任险以来,内地的第二份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保单,同时也是内地第一份由企业购买的保单。截至2003年10月,已有近百家上市公司投保了董事责任保险。第二方面对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进行了分析。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内地是一个新的险种,由于刚面世不久,还面临很多问题,包括董事责任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现行民事赔偿机制对董事责任保险的制约问题等等。要解决上述问题,使董事责任保险真正成为化解董事和高级职员任职风险的有效工具,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对董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