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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通过“互惠式”的设计,使得辩护律师在庭审前就可以了解到控诉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控诉方也可以获取辩护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在庭前获取对方所掌握的证据以便更好地为案件的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避免出现“证据突袭”的现象。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根植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中,其有较为完备的程序保障运行,随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断借鉴与融合,该制度所体现的审判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价值得到了认可。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证据开示制度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梳理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理论,然后比较探析域外国家及地区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以及我国对该制度的立法历程以及对其评析,最后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路。
第一部分,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基本理论梳理。主要概括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内涵、特征以及历史进程并进行法理分析、功能分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内涵应该从开示的时间、主体、方式、范围等方面进行具体界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自动或应对方的请求,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信息等内容提供给对方,在特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向控诉双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信息等内容。从法律程序自身来看,其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与实体结果相比有其独立的价值,当这些价值遭到破坏时,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就可能受到不公平地对待。正是因为如此,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其权力时,就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进行司法活动,通过法定程序,发现案件事实,把惩罚犯罪与重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刑事诉讼证据开示是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只有保障程序的正常进行,才能真正意义上体现出实体的正义。
第二部分,域外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之探析。主要对比分析英美法系中英国与美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并进行评析,且对比分析大陆法系中法德两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并进行评析,同时对意大利、日本国家对该制度的借鉴评析,最后通过评析域外国家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优点,获得启示。各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控辩双方对证据开示的义务,看到控诉方与辩护方在收集证据的能力上的差距能为此尽可能地维护控辩的基本平衡,向辩护方作出一定的倾斜,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对抗的平等,即使在控辩双方有矛盾时,法院发挥其居中裁判的作用。各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很大层面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程序机制,域外较为完善的制度和丰富的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历程及其评析。主要概括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发展的现状,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特点、优点以及存在的不足。从在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来看,我国还是未真正确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从刑诉诉讼的庭审前的准备程序、辩护制度、庭审程序,这些分散的程序、制度中才能找到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这是并不能完全实现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诉讼价值。目前的立法现状使得控辩双方对对方所掌握的证据是持有怀疑的态度,是疑虑的心态,这是情况下,因为缺乏完整、全面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很难全身心地进行庭前的准备。另外,在本次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违反证据开示的惩罚措施并未有明确到规定,那么对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证据突袭”很可能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在庭审前,控辩双方都不向对方开示自己掌握的证据,法官只能根据这些“突袭的证据”继续审判,或者可能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但是不会对“突袭的证据”进行排除,使其失去证明效力,也不会对违反证据开示的一方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之思路。主要针对享有刑事诉讼证据开示权的参与人、证据开示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具体规范,并且明确违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法律后果,最后构建该制度的辅助制度。
第一部分,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基本理论梳理。主要概括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内涵、特征以及历史进程并进行法理分析、功能分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内涵应该从开示的时间、主体、方式、范围等方面进行具体界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自动或应对方的请求,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信息等内容提供给对方,在特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向控诉双方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信息等内容。从法律程序自身来看,其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与实体结果相比有其独立的价值,当这些价值遭到破坏时,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就可能受到不公平地对待。正是因为如此,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其权力时,就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进行司法活动,通过法定程序,发现案件事实,把惩罚犯罪与重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刑事诉讼证据开示是诉讼程序的重要一环,只有保障程序的正常进行,才能真正意义上体现出实体的正义。
第二部分,域外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之探析。主要对比分析英美法系中英国与美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并进行评析,且对比分析大陆法系中法德两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并进行评析,同时对意大利、日本国家对该制度的借鉴评析,最后通过评析域外国家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优点,获得启示。各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控辩双方对证据开示的义务,看到控诉方与辩护方在收集证据的能力上的差距能为此尽可能地维护控辩的基本平衡,向辩护方作出一定的倾斜,真正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性对抗的平等,即使在控辩双方有矛盾时,法院发挥其居中裁判的作用。各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很大层面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程序机制,域外较为完善的制度和丰富的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提供参考。
第三部分,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历程及其评析。主要概括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发展的现状,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特点、优点以及存在的不足。从在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来看,我国还是未真正确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从刑诉诉讼的庭审前的准备程序、辩护制度、庭审程序,这些分散的程序、制度中才能找到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这是并不能完全实现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诉讼价值。目前的立法现状使得控辩双方对对方所掌握的证据是持有怀疑的态度,是疑虑的心态,这是情况下,因为缺乏完整、全面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很难全身心地进行庭前的准备。另外,在本次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违反证据开示的惩罚措施并未有明确到规定,那么对控辩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证据突袭”很可能只能进行道德上的谴责。在庭审前,控辩双方都不向对方开示自己掌握的证据,法官只能根据这些“突袭的证据”继续审判,或者可能做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但是不会对“突袭的证据”进行排除,使其失去证明效力,也不会对违反证据开示的一方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之思路。主要针对享有刑事诉讼证据开示权的参与人、证据开示的范围和程序进行具体规范,并且明确违反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法律后果,最后构建该制度的辅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