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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铁路行业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和扩张。同时铁路行业的改革作为我国规模宏大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经历了由高度集中、严格控制到放松规制、引入竞争的历史演变过程,其中铁路运价的改革已初步实现了定价权与调价权的分离,铁路运价从形式到内容日益趋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2013年3月铁路行业的大部制改革千呼万唤始出来,存在了64年的铁道部被一分为三,国家成立了铁路总公司来行使原铁道部的企业法人职责,铁路行业的市场化定价历程正在加速前进。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动车和高铁的快速发展为居民出行提供了更为便捷和舒适的交通运输方式,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增长和发展。从消费者选择的角度来看,相对于传统的普通火车,动车和高铁虽然价格较高,但其快捷的速度、舒适的环境和良好的服务为旅客出行提供了另一种选择,这可被视为铁路运输企业的一种产品差异化策略。因此,在目前的改革形势下,提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规制方案的需求日益迫切。 对我国铁路行业的价格规制进行研究将有助于对规制体制和规制原理做出科学的解释,也能为我国建立有效的价格规制体系提供理论参考,同时有利于完善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政策和制度。另一方面,鉴于铁路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在整个经济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改革的经验和绩效对于中国转轨经济的深化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因此,研究我国铁路运输业的价格规制对于中国转轨经济的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中国铁路行业的价格规制历史做出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铁路运价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阐述了进行激励性价格规制的必要性,结合产品差异化的有关理论建立了激励性价格规制的理论模型,考察了激励性规制理论在现实政策当中的应用(以价格上限规制为例),并提出了适合我国铁路业发展现状的价格上限模型,最后对铁路运输业的激励性价格规制改革提出了政策建议。 本文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将产品差异化引入Baron-Myerson模型,并将其具体应用到我国铁路运输行业,考察对于一个生产多种产品的垄断厂商的价格规制。本文同时考虑相互依存的需求和成本函数,假设企业同时提供普通火车和高速火车两种具有替代性的产品,通过建立模型来推导范围经济和替代性对于规制定价的影响作用。 通过理论模型的分析,本文认为,通过给企业让渡一定的信息租金,可以激励企业降低生产成本,而规制者的规制目标会对规制政策的效果产生影响。总之,激励性规制的核心就是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来达到企业内部生产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之间的均衡。另一方面,考虑成本相关的多产品垄断厂商情形使得规制价格降低,这是由于范围经济的存在使得厂商通过降低每种产品的价格来对产品之间的正外部性进行内部化;而产品之间的需求相关性对于规制定价具有正向作用。这说明产品差异化的存在降低了垄断企业的价格水平,现实当中动车和高铁的出现应该使普通火车的价格降低。在现实政策的应用方面,价格上限规制作为一种高强度的激励性定价形式,对于我国目前的铁路运价规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制定价格政策的实践过程中,应基于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形对价格上限模型做出合理的修正,以克服或弱化模型本身的固有缺陷,使其在激励铁路企业有效生产的基础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以达到调节资源配置、维护公众福利的规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