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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们消费方式的转变,分红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兼具“保障功能”和“收益功能”的新型寿险产品迅速发展起来。该产品独特的性质,对会计理论和实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选择分红保险产品作为研究对象,借以探索完善我国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会计核算体系,对弥补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规范保险公司的会计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的研究以对分红保险产品的特点和红利来源的讨论为起点,通过考察我国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会计核算现状,揭露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文章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按照“分红保险概述——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性质研究——可分配盈余的确认、计量与记录——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信息披露”这样一个思路展开。 分红保险概述主要介绍了分红保险的发展历程、分红保险的特征和分红保险红利的来源。具有双重功能(“保障功能”和“收益功能”)是分红保险产品的首要特征,其中,“收益功能”是其区别于传统寿险产品的主要标志。而“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的不同,是分红保险产品与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主要区别所在。分红保险的红利主要来源于三差益,即利差益、费差益和死差益。分红保险的收益功能使得其会计核算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主要表现在盈余分配的会计核算上。 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一个最主要的会计理论问题,就是可分配盈余的性质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也会对后续的确认和计量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国际上对可分配盈余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分配盈余是负债,一种认为可分配盈余是权益,还有一种认为可分配盈余部分是负债,部分是权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也没有对可分配盈余的性质做出结论,而是允许目前各国的现行做法,即可以全部确认为负债,也可以全部确认为权益,也可以部分确认为负债、部分确认为权益。笔者通过对这一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认为将可分配盈余部分确认为负债、部分确认为权益是较为适宜的做法。具体说来,就是将可分配盈余中应支付保单持有人的红利和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确认为负债,而将剩余的留存企业归股东所有的部分确认为权益。 在解答了可分配盈余的性质问题后,笔者对可分配盈余的确认、计量和记录进行了研究。可分配盈余包括三部分内容:应付保单红利、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和剩余给股东的盈余,对可分配盈余进行确认和计量即分别对这三部分内容进行确认和计量。由于保险会计的特殊性,可分配盈余的确认和计量需要在精算部门的协助下完成。笔者在文章中对可分配盈余金额的确定、应付保单红利的计量、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与剩余给股东盈余的计量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实务指南并没有对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在整理原有会计核算方法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能够充分体现盈余分配过程的会计科目与账户进行会计核算,以期对实务中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账务处理具有指导作用。 最后,笔者对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分红保险盈余分配的信息披露主要集中在三个报告中: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业绩报告。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财务报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进行研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通过研究,笔者得出了以下结论:(1)可分配盈余应当部分确认为负债、部分确认为权益;(2)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确定的红利来源产生的盈余十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期初余额”来确定可分配盈余的金额;(3)设计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会计科目与账户对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进行会计核算;(4)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为了得出有益的结论,笔者进行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和分析。但是由于时间精力和个人学识所限,笔者的研究无法面面俱到,得出的研究结论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总的说来,包括以下几点缺陷:(1)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片面性;(2)得出的结论是理论性的而非实践性的;(3)没有完全解决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计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