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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库在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库产业也因此得到极大发展,并逐渐占据信息产业领头羊的位置。我国关于电子数据库的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以学界前辈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参考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电子数据库的保护提出一些浅薄意见,希望能为相关立法、司法的完善尽绵薄之力。本文由前言、主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主文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数据库保护模式综述及评论。首先提出了数据库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分类,接着对数据库的保护模式进行阐述。数据库保护模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型保护模式,一类是技术型保护模式。其中,法律型保护模式又可以分为四种:版权保护模式、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和合同保护模式。第二章为数据库保护模式的争论。《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等国外立法对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的规定引起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和争论。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应当采取何种模式,世界各国立法及知识产权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论争者总体可分为两种立场:“特殊权利保护论”和“非特殊权利保护论”。前者认为,传统的几种保护模式都有其无法修补的缺陷,特殊权利保护模式是保护数据库的最佳模式;后者基本上主张依靠现有的法律资源来保护数据库,即使现有法律资源对数据库保护不够,也应当在完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对数据库提供保护,而不是另立新法。第三章对我国电子数据库保护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通过对各种数据库保护模式的分析和比较,提出我国电子数据库保护模式的构建应当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应当缓行,通过立法对技术措施保护进行规范,运用现有的法律资源对数据库进行保护。整合各种调整方式,建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著作权法、合同法、技术措施保护为辅的保护体系,实现电子数据库的一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