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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豁免发源于主权豁免。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而逐渐建立了不同于主权豁免的、以“职能必要”为核心的规则体系,包括国际组织豁免的主张、放弃以及替代性争端解决规则。联合国系统的豁免规则是这一发展的典型,也为晚于联合国诞生的各国际组织制定豁免规则提供了样板。然而,这一规则体系至今已经几乎没有变化地运行了近七十年,这期间无论是国际组织法律与实践还是整个国际法体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传统国际组织豁免规则体系在个案处理中引发越来越多的争端,晚近的“斯雷布雷尼察母亲”案和“海地霍乱受害者”案正是这些争端的集中体现。在“斯雷布雷尼察母亲”案判决中,法官认为:即便行为客体涉嫌违背禁止种族灭绝的强行规范,成员国于《联合国宪章》之下赋予联合国以豁免权的义务也高于包括保护提告人诉诸法院的权利在内的其他国际义务。在“海地霍乱受害者”案判决中,法官认为:联合国所享有的豁免不以其提供有效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手段为前提。对于上述两案的判决,学界从对国际组织可问责性的追求、对提告人诉诸法院的权利的保护以及对国际组织豁免与强行规范之间关系的处理等不同的侧面对当前国际组织豁免规则提出了质疑。本文从概念、必要性以及对监察员制度的介绍等角度阐明可问责性对国际组织的意义,从人权和条约解释角度探讨诉诸法院的权利与国际组织豁免的优先性问题,并以“国家豁免”案的最新发展为切入点反思国际组织豁免与国际强行规范的关系。对以“职能必要”为核心的传统国际组织豁免理论而言,这些观点既可以被视为挑战,也可以被视为新发展。对这一新趋势进行总结与思考,有利于准确把握当前国际上对国际组织豁免法律的认知。在当前我国积极参与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多边外交的大背景之下,这对我国恰当地处理涉及国际组织的司法争端而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