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之程序性问题探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nic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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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违法——犯罪”二元制的模式结构,同时刑事法律立法中,尤其是经济类犯罪多以数字作为衡量标准,这一标准也成为了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标准。正因如此,行政机关采取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出现涉嫌刑事的案件早已是司空见惯。尤其是在某一特定情形下,如严抓某一违法犯罪行为行动,该类案件往往出现井喷。通常行政机关会将其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然而,在2012年以前,该类做法缺乏立法上的支持,仅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赋予司法机关直接予以处理的权利。其首先面临的适用不全面的问题。从适用主体上看,国务院出台的相关规定仅能对行政机关产生影响,而最高检出台的相关规定只针对移送至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而缺乏对公安机关的约束和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审查的标准。尽管随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出台了若干意见,如《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等等,肯定了特定种类刑事案件中行政证据的合法性,然而这种近似于列举式的方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适应不断变化发展可能出现新情况的案情,不仅如此,这也并未突破相关法律法规效力层级低,基本法上缺乏空白的情况。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做出了规定,明确指出可以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获取的实物证据引入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赋予了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程序的合法性地位。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提升刑事诉讼的效率,避免司法机关在查证案件过程中重复取证,同时减少相关证据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后即遭“抛弃”之情形。不仅如此,这一制度还有助于侦查机关获得案件证据来源,快速掌握案情,找到案件突破口,形成较为严密的证据链,进而使得公诉机关正确提起公诉,审判机关能够确认案件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定罪量刑,实现诉讼经济。但是法条并未进一步将制度细化,对于所涉证据种类、运行机制、配套程序等都未作出规定,这也导致实务中衔接制度运行自由度过大,情况混乱、标准不一,法律监督无法到位的局面。这无疑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立法初衷。故而对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程序性问题进行探讨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章,以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程序问题的产生背景为出发点,就其所涉部分概念进行辨析,对于当前立法进行全面、深入地理解,深度剖析这一衔接程序的价值与存在的问题,通过全面把握了解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之现状。从而提出就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程序架构的设想。第一章为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程序问题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了解读。一是对行政执法证据相关概念的分析与理解,具体包括对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以及对行政执法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概念辨析。二是对该法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这一概念及其外延的理解,明确其背后法意之所在。本章还从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在证据概念上的一致性,即两者都符合证据的基本性质及类属规定,两者在证据收集主体、认定程序及标准方面存在的差异等方面就两类证据进行,为下文的具体开展打下理论基础。此外,还就当前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程序架构的价值与现实困惑进行了分析。首先详细阐述了两类证据相衔接的价值,提出架构这一程序具有其意义。其次本章深入分析了其可能引发的消极后果,以期通过对这一程序两方面影响的探讨,对这一程序构建的合理性进行深入地理解。第二章为我国刑事诉讼引用行政执法证据现状分析。这一章主要从立法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对我国当前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之程序的适用现状进行了考察分析。立法方面,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过于抽象,对于行政证据材料种类规定不明确,未规定具体的适用程序;司法解释间对行政执法证据范围规定不一致,这一方面会导致检察机关、法院在审查相关证据时会忽视对规定范围外证据的审查,另一方面,这种矛盾会导致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取证现象;程序性规定文件效力等级较低。实务方面,由于缺乏立法统一的指导,存在程序过于简化、案件处理进程缓慢、公安机关借“行政调查”名号行“刑事调查”之实、证据审查不到位等情形。考察现状,分析背后之原因与影响,旨在体现架构完善这一程序的现实必要性,有助于在下文讨论程序架构过程中开展全面的思考。第三章是域外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程序的借鉴。该部分以我国与域外法律机制不同为背景,将域外立法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标准予以区分,阐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该衔接程序之规定存在的异同。两大法系在相关立法中皆认可了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资质,只要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过程中有效获得的证据就能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经审查后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区别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以是否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标准对进入刑事诉讼的行政证据进行审查,而英美法系以证据规则为依据的实践操作。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将权利保障这一理念深刻融入司法机关工作当中,同时完善能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材料的审查标准。第四章为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的程序架构。结合前述理论背景与实践经验,此章在明确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主要从构建运行机制、设置衔接流程以及建立配套机制等方面就两者衔接程序开展了具体的构建。运行机制涉及各类证据的审查标准及审查工作,主要包括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以及行政证据中特有的抽样调查的证据。第二则是瑕疵行政执法证据的补正措施,第三则是强化监督机制,包括机关内部的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流程则侧重于保障程序衔接的连贯性。具体包括明确案件移送主体身份、细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材料要求、强化移送审查标准及流程等方面。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相衔接的配套机制则是用以保障这一程序的落实工作,主要涉及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联结机制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收集水平、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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