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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行政诉讼法领域的热点问题,我国学者大多将研究重点放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整体构建上,却不太重视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设计和细化。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调解适用的范围,将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纳入可进行调解的范围,突破了行政诉讼长期坚持的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本文立足于新法实施后,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制度现状和实施现状,分析其在一年多的具体实践中呈现出的问题,从不同角度阐明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有限性,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之路径,以期为今后从整体上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供借鉴意义。全文分成四部分,总计一万六千余字。第一部分通过对比协调和解、行政调解等有关概念,对行政诉讼调解及其适用范围的内涵和性质进行分析,并阐明了理论界对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不同观点和争议。第二部分结合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历史演进和现行规定,对比民事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发展历程,明确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制度现状,并通过分析相关数据及案例研究该制度的实施现状,提出其在实践中存在的弱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放纵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的行为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主要问题。第三部分分别从行政诉讼的价值、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具体审查的内容、防止行政权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借鉴国外相关经验这六个角度具体阐明我国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应当受到限制的原因。第四部分以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外观上的任意性、广泛性以及相对灵活、自由、容易被滥用的性质决定与自由裁量权有关的案件不能全部被纳入调解适用范围为切入点,明确了涉及到行政行为合法合理、适用撤销判决、确认之诉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四类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不应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调解范围,并提出通过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来细化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调解适用范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