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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配置股东名册是世界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强制性要求。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文件,主要记载股东及其出资或者其股份的信息。股东名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公司来说,股东名册可以帮助公司确定某个时点上公司的股东资格,从而有利于公司送达股东会决议通知、分配股息等;对股东来说,股东名册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一个重要证据,有利于股东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同时,股东可以通过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质押获得融资,而股权质押必须经过股东名册的登记方可有效;对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来说,当公司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其股东的法律责任时,股东名册有利于确定法律责任的主体,同时,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通过查阅股东名册能够确定公司的股权是否已经质押,从而保护了交易安全。所以,股东名册不仅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涉及到股权质押的成立与否,从而也在《担保法》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本文主要论述了股东名册的若干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包括股东名册的法律性质、股东名册的配置、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以及股东名册的效力问题。 按照传统公司法的观点,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一种书面文件,所以股东名册是一种要式的法律文件。但是随着公司IT化的发展,股东名册也可以采取电子形式加以保存,所以笔者以为股东名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以及电子形式。对于股东名册的法律性质,很少有学者对此加以总结。笔者认为,股东名册的法律性质是具有商法技术性特征的记载法定股东信息的一种要式的簿册。 股东名册的配置问题主要包括配置主体、配置时间、配置地点和查阅问题。公司是股东名册的配置的义务主体,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名册的配置的义务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当董事会没有履行股东名册的配置义务时,应当首先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公司可以向有关的董事进行追偿。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要式法律文件,应当允许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查阅。其中查阅权当然包括复印权,但是为了保证查阅权的行使不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世界上许多国家公司法对复印权或者查阅权设定了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这些比较成熟的立法,对查阅权的具体行使设定一定的限制。 笔者主张将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并提出了构成股东名册的最基本要素: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