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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犯来说,要达到提高改造质量的目的,就需要在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通过规范、系统的执法,科学、文明的管理,针对性、需求性的教育来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减弱其监狱人格,从而使其回归社会后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法公民。但是,当前我国没有针对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的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定,只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上由监狱局单独或与法、检部门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普遍的适应性,造成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流程不同的现状,很难实现公正、公平的执法理念,因此建议我国尽快出台《未成年刑法》或者《刑事执行法》,其中设置专门章节对未成年罪犯的监禁刑执行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从而有利于执行机关的实际操作,有利于实现执法过程公正、公平,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共分四个部门。第一部分是对未成年罪犯监禁刑执行的概述,主要是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并概括叙述了未成年罪犯监禁刑的四个特征;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未成年罪犯监禁刑执行情况进行概述,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芬兰等四个国家以及国外的未成年罪犯释后污点消灭制度进行了概括、归纳;第三部分是针对我国的未成年罪犯监禁刑执行现状,从入监,日常管理,教育,申诉、控告、检举等相关权利的保障,减刑、假释,释放等6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叙述;第四部门是从当前实际出发,参照国际法及国外、国内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尝试,对当前未成年罪犯监禁刑执行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出台规范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专门法律,即出台《少年法院法》或者《刑事执行法》,二是在收监阶段要做到明确收押单位及入监管理教育单位、实现按户籍就近关押制度、明确未成年犯的界定、引入社会医院承担入监罪犯的体检工作,三是在日常管理方面要做到严格管理与人文管理相结合、建立系统的科学分类体系、建立“先教后处”的惩处机制,四是要全面保障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五是要构建新的减刑、假释制度,主要从建立“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事奖励政策、实行按月减刑或假释的做法、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建立假释评估体系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六是要规范未成年犯的释放衔接工作,七是建立轻罪记录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