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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分支对于侵权的救济一直沿用了民法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大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补偿性损害赔偿都能达到完全救济的目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救济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明显,与此同时,网络的高度发达使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愈发复杂。这样的内部与外部环境下,仅仅依靠补偿性损害赔偿有时不仅不能使权利人得到充分补偿,还可能使侵权人获得高额利润。针对这种情况,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救济方式和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经济分析与对司法实践的分析来论证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最终达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知识产权法扫清理论障碍的目的。本文采用了总分结构。第一部分是总体概括的一章,简要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损害赔偿的现状,包括我国法律中涉及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涉及知识产权赔偿数额的判例,此外还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其中着重阐述了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弊端。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知识产权领域中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介绍美国专利法中的典型案例来说明美国《专利法》中“三倍赔偿”条款随着时代的变迁适用条件的变化和不变的惩罚功能,此外通过版权法中的几个案例来说明美国《版权法》中的第504(c)(2)条款展现的对侵权人的惩罚目的,最后总结美国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第三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首先通过多角度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中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包括经济学的角度、我国发展的角度、法律条文的角度等,同时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总结出该制度在知识产权中引入的可行性,为制定该制度打下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阐述了在我国制订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具体法律构造。分别从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原则、适用条件、计算赔偿额的方式及适用该规则应该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给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