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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广为应用,其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才开始在部分省、市试行政府采购。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基本确立了政府采购制度。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于1995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1998年公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上海市在政府采购工作方面取得长足发展。然而,也正是由于率先试行政府采购,产生了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法规规定的有关内容存在不相一致的问题。《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是对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政府采购工作都是围绕着它展开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势必会导致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些方面有违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造成法制不统一的现象。另外,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上海市政府采购的相关工作还需要继续完善。2006年5月,领导上海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召开了第十三次会议,会议提出,今后一段时间上海市政府采购工作重点将是完善制度设计、优化运作模式和强化监督管理。可见,制度设计不尽完善、运作模式亟待优化和监督管理相对滞后,这些都是阻碍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因素。解决好制度设计、运作模式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对于完善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建立既有上海特色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已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分析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面临的制度设计、运作模式以及监督管理等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上海市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