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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其旨在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所引发的被害人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相较于彼此独立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该制度在理论设计层面具有诸多前者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例如便于被害人参与诉讼、减轻其诉累;节省司法资源、体现诉讼的经济性以及有效维护审判的统一性与严肃性等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原本被立法者寄予厚望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当前现实环境中的实际运作情况却不甚理想,反而成为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症结所在。通过对司法实务领域中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梳理,一个不争的结论是不仅被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和单一,且被害人实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数所占总案件数的比例和法院的最终判决率并不乐观,判决的执行亦成为难以妥善解决的痼疾。以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层面的价值备受广泛质疑与诟病,陷入前所未有的现实的困境之中。探究现实困局的成因,无外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由于现行立法规范过于简单粗疏甚至内在相互冲突。诸如对受案范围的不当限定、赔偿范围界定的混乱、对被害人诉权的不合理限制以致其诉讼地位弱化等等,由其是对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否定和摒弃,甚至使之成为阻碍和制约私权获得损害补偿和救济的程序障碍。此外该制度设计的另一大弊端还体现为检察机关作为被害人之外的另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实际作用严重不相符。上述制度设计的致命缺陷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种种非议和废除的呼声。对该项制度的变革已势在必行,模式选择成为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究竟是继续坚持附带模式而对其加以完善,还是将其彻底抛弃转而采用英美法系刑民完全分离的平行模式。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仍有其不可忽视的制度价值,贸然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实行彻底的刑民分诉,难免有脱离现实国情之嫌,未必是最为理想的道路选择,一废了之并不能解决现实的问题。就目前而言继续保留该项制度由其绝对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应借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对其进行全面改造,通过改进和完善相关立法来解决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例如引入精神损害赔偿,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合理界定赔偿原则等以强化对受害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和全面保护;尝试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和引入财产保全制度等来缓解执行的弊病;通过公益诉讼等以强化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弥补其实践的空白与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