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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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和社会分工的细化,群体纠纷在中国呈愈演愈烈之势。中国传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越来越表现出对当今中国群体纠纷状况的不适应。此时,如何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群体纠纷诉讼制度体系,成为当下之要题。示范诉讼制度不失为一个目前群体纠纷诉讼制度体系建立过程中的一个良好过渡。笔者以示范诉讼制度研究为题,从群体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这个视角切入,目的在于通过对群体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研究,发掘在中国当下之社会环境及司法现实下,示范诉讼制度对于群体纠纷解决的积极意义,进而在考查我国示范诉讼运行现状和先进各国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对我国示范诉讼的制度化、规范化提出大胆设想,以期为示范诉讼纳入法律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份概述了目前群体纠纷的诉讼解决现状。本部分首先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群体纠纷诉讼解决现状进行概述,以求对各自优、缺点形成清醒认识。其次,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劣势进行了详细阐述,从而引出拟选示范诉讼制度作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补充性制度的理由,并进一步详细阐释了示范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为对示范诉讼制度的概述。本部分首先对示范诉讼的内涵进行界定,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的示范诉讼,并归纳出示范诉讼的特点,以区别于其它群体纠纷解决制度。其次,本部分为进一步阐明示范诉讼制度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缺陷有与生俱来的弥补作用,特对示范诉讼以小博大、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经济、终结群体纠纷的功能进行了归纳。
  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示范诉讼的具体内容。本部分拟对当今世界示范诉讼体系下的三种主要模式,即契约型示范诉讼、职权型示范诉讼、混合型示范诉讼进行分别探讨。首先,在契约型示范诉讼这一部分,明确了诉讼契约和民事程序选择权这两大示范诉讼的理论基石,然后指出示范诉讼契约的组成,继而对契约型示范诉讼的理论困境进行探讨,引出下文对职权型、混合型示范诉讼的分别介绍。其次,在职权型示范诉讼部分,本文着重对德、英两国示范诉讼的提呈程序、审理程序、示范判决的拘束力及费用负担规定进行详细介绍与比较。最后,作为混合性示范诉讼的代表国家,美国的示范诉讼不同于职权型示范诉讼,其利害关系人并不享有德国示范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地位,但当事人在示范诉讼的启动、申请、示范案件当事人的挑选等方面拥有大量主动权。通过对这三种示范诉讼模式的介绍和比较,以及明确各自适用的法律环境、细节规定、适用效果,以达到对我国示范诉讼制度的构建起到一定指导性作用的目的。
  第四部分对我国示范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了一些大胆设想。首先,通过总结三种示范诉讼模式的实践经验,本文认为,根据国情,我国示范诉讼模式拟以职权型为宜。其次,由于我国示范诉讼案件一般由代表人诉讼转化而来,因而有必要明确代表人诉讼的个案拆分标准;示范案件也应尽量选择诉讼标的请求金额最高者为原告,同时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再次,鉴于案件影响重大,示范诉讼案件宜交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应当考虑为未加入示范诉讼的当事人预留和解时间、示范案件当事人和解情况下的替代机制等因素。
  最后,示范案件既判力的扩张应满足一定的条件。示范诉讼的费用应由法官根据示范诉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请求赔偿的金额总和按比例计算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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